止不住的虐殺,加重處罰刑不刑?

作者:蘇傑瑜(國立中正大學法學碩士,現為法律實務工作者)

圖片來源:pixabay(CC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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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0月,新竹一名彭姓男子虐殺多隻貓咪,並將虐殺過程以影片紀錄,事件透過臉書被爆出;同月在臺東也傳出知名麵店老闆摔貓致死事件。於是有民眾於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提點子「提高對於動物虐殺的責罰並建立認養黑名單系統」,該提案連署於一周內成案。針對本提案,農委會於2020年1月6日作成「部分參採」的決定。

農委會「部分參採」詳細內容如下:

一、建立認養黑名單系統:參採,且農委會已規劃建置中。

二、提高虐殺動物的責罰:不予參採。

針對已參採的部分,台南大學行政管理學系吳宗憲教授有專文論述,請讀者另行參閱〈預防動物虐待:在黑名單與個資法之間,找一條出路〉。本文僅討論農委會不予參採的部分。

關於以修法方式來提高刑度,類似提案「動物保護法加重罰則」於2018年8月17日也曾在相同的平台上通過附議連署,農委會當時的回應同樣是「不予參採」。這其中涉及的法律問題,於刑法層面的思考為主要,刑法的苛責相較其他法律嚴厲,主管機關持保守態度可以理解,但就現行法關於「虐殺動物行為」,其刑度的合理性,似乎仍有可以討論的空間。

既然講到「刑責」,那我們就先來聊聊「法益」這個在刑法上相當重要的觀念。

「法益」,簡言之就是法律所保障的利益,刑法中所謂的犯罪便是對「法益」的侵害,而對於已確定使用刑罰制裁的行為(如本文所討論的「虐殺動物」是可受刑罰的行為),「刑度的合理性」就是法益所確保的重要功能。

我們以現行刑法來舉幾個簡單的例子:

一、殺人罪,侵害「生命」法益,最重可處死刑。

二、傷害罪,侵害「身體」法益,最重可處五年有期徒刑。

三、毀損罪,侵害「財產」法益,最重可處二年有期徒刑。

從上述範例可以清楚了解到,刑法所關注的,就是依法益侵害的嚴重程度來訂定相應的刑度,這同時也是刑法上「罪刑相當原則」的展現。

看到這裡,或許讀者對刑法「法益」已有初步的理解,接著我們就要來看看實務上如何定位「虐殺動物罪」所侵害的法益。

這裡必須先說明,在現行法之中(含立法理由),並沒有明文定義「虐殺動物罪」所應保護的法益為何。而參考本次提案網頁,主管機關農委會所提供的附件簡報第9頁,內容有「動物於法律定位為『物』」這樣的敘述;查詢過往的司法實務判決,虐待他人寵物幾乎都以「毀損他人物品」論罪,確實與農委會所講的意思相去不遠。

動物既被認定為「物」,那麼「虐殺動物」就會類似於「毀損財產」所保護的法益內涵,自然刑度也就不會相差太多。不過,相信會有不少讀者很難接受這樣的結果,心裡或許會不滿:動物明明就有生命,怎麼可以把他當成物品來看待?

近年出現了多則司法實務判決,對動物在法律上的定位做出了突破性的解釋,節錄重點如下:

考量動物(尤其是寵物)與人所具有之情感上密切關係,有時已近似於家人間之伴侶關係(companionship),若將動物定位為「物」,將使他人對動物之侵害,被視為只是對飼主「財產上所有權」之侵害,依我國目前侵權行為體系架構,飼主於動物受侵害死亡時,僅得請求價值利益,無法請求完整利益,亦無法請求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或殯葬費,此不僅與目前社會觀念不符,且可能變相鼓勵大眾漠視動物之生命及不尊重保護動物,故本院認為在現行法未明確將動物定位為物之情形下,應認「動物」非物,而是介於「人」與「物」之間的「獨立生命體」。

判決內文將動物認為是「人」與「物」之間的「獨立生命體」,這是我國司法實務上劃時代且具代表性的論述。這段文字首見於臺北地方法院103年簡上字第20號民事判決,後陸續被其他地院判決所援引,更是首次被較高層級的高等法院所肯認(詳見臺灣高等法院106年消上易字第8號民事判決)。由於實務判決確立了「動物非物」這個概念,因此我們可以試著進一步推論:

一、動物不是人但有生命,所以虐殺動物的行為,不能以侵害「生命」法益來處刑。

二、動物有生命並非物品,所以虐殺動物的行為,不能以侵害「財產」法益來處刑。

三、動物既是介於「人」與「物」之間的獨立生命體,那麼虐殺動物罪最重刑度「應該高於」侵害財產法益的刑責。

綜合以上推論,虐殺動物的行為,其最重刑度應該高於毀損罪的二年有期徒刑。回過頭來,我們瞧瞧現行動物保護法對於虐殺動物罪的刑罰規定:

一、針對單數動物:動物保護法第25條第1款,宰殺、故意傷害或使動物遭受傷害,致動物肢體嚴重殘缺或重要器官功能喪失,最重可處二年有期徒刑。

二、針對複數動物:動物保護法第25條之1,使用藥物、槍械,致複數動物死亡情節重大者,最重可處五年有期徒刑。

在此我們不討論第25條之1關於虐待複數動物的罰責,單純就第25條對單數動物的虐殺行為,最重刑度為「二年有期徒刑」是否無值得商榷餘地?這部分的最重刑度,與前面所講到的毀損罪相同,簡單來說,這仍是將動物視為物的舊有思考模式,今已陸續有新的司法實務判決肯認「動物非物」,動物既然不是物品,虐殺行為自然不能與「毀損物品」相提並論,法律本須與時俱進,那麼現行動物保護法第25條似乎應該依據「罪刑相當原則」,修法提高最重本刑。

綜合以上論述,我們可以發現過去實務的認定已經不合時宜,近期司法判決已找出突破口,讓有生命的動物不再被當成物品看待,至於行政主管機關此時則應當進一步針對這部分重行檢視法規,做出調高刑度的修法提案,讓虐殺行為的刑度符合現實且更加適切合理,以順應「動物非物」觀念的時代潮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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