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龍杰警犬事件思考依法行政的漏洞

作者:吳宗憲(臺南大學行政管理系副教授,動物當代思潮召集人)

日前,位於桃園楊梅的龍杰警犬訓練所,遭內部同仁錄影對外爆料,訓犬員粗暴對待犬隻,本來威武的狼狗變得瘦弱可憐,很多狗身體受傷,有的傷口化膿生滿蟲,狗隻居住環境及飲食狀況惡劣,更見狗的屍體,情況慘不忍睹,甚至連香港媒體都予以報導。[1]

威武的狼狗,被飼養的瘦弱可憐。   圖片來源:此案爆料者公開照片
威武的狼狗,被飼養的瘦弱可憐。 圖片來源:此案爆料者公開照片

在媒體大幅披露相關訊息之後,桃園市政府動物保護處即刻入園調查,經確認虐犬行為,動保處立即對訓犬員開罰七萬五千元,嗣後,在確認該中心未取得特定寵物業登記許可,便違法進行繁殖、寄養與買賣,亦依違反動保法勒令停業,而龍杰訓犬中心的這一位訓犬員,在媒體曝光後,很快就在網路上拍攝影片道歉[2],訓犬中心的業主陳俊杰亦隨即宣布,即日起將結束龍杰警犬訓練所各項訓犬業務,不再從事實際訓犬工作,並就日後退休之生活努力從事各項犬類之公益及顧問工作。[3]

由於對此事件,市府及動保處並未循私,處置明快,業者也表現出壯士斷腕的行動,應該可以有效平息風波,算是一次成功的政治危機處理案例。但若因為危機處理的成功,卻忽略了填補這次案件背後「依法行政的漏洞」,就會失去了一次強化動物保護機制的機會。

過去,政府對於在執行公務中所利用的動物,並未設計相關的照護制度,舉例來說,憲兵軍犬擔負第一線危安檢查及反恐偵爆任務,為國家奉獻一生,退休除役後卻淪為營區流浪犬[4],因此,104年時,立委蕭美琴等人提案新增動物保護法第六條第二項(以下稱動保法),規定擔負各政府部門之工作犬,如檢疫犬、緝毒犬、警犬、搜救犬或國防軍犬,其每周工時、服務年限、終老送養與其他應遵行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也因此,配套產生「政府部門執勤犬照護管理規則」(以下稱管理規則),之後,檢疫犬、緝毒犬、警犬、搜救犬或國防軍犬,各自負責的機關、每星期平均工時、累積服務年資上限、送養及終老規範等,總算有了較完善的制度。

但是,運用政府勤務犬,最核心的任務,便是要如何使原不受控的犬隻,能夠聽從各種勤務人員的命令,這非得透過嚴格的訓練不可,正因為訓練嚴格,這便有高度機會成為產生虐犬行為的來源之一。但經查職務犬訓練事項,雖各法規有載明主管單位,在內政部消防署辦事細則中,專業人命搜救犬之培訓事項由特種搜救隊職掌、在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三總隊辦事細則第14-1條中,警犬訓練運用事項由刑事警察大隊掌理,而在財政部關務署處務規程中,緝毒犬培育及訓練業務之規劃及執行,由關務查緝組掌理。

但是,筆者再予細查,卻發現不論在動保法、管理規則乃至於各辦事細則當中,均未曾敘明,對政府工作犬的訓練細節之規範,也因此,政府如何訓練這些犬隻,就是各機關各顯神通之處了。

由於政府國防、警政、關務、防疫等業務,高度涉及國家安全,並充滿專業複雜度,即便是上述職務的業務內涵,國人都少有機會能夠一窺究竟,遑論業務中的工作犬訓練了,除非少數自願分享的人員[5],否則這些業務就像是一個黑盒子般,在缺乏法律規範的狀況下,訓練工作時的動物福利考量,便只能依賴政府專業人員的個人心證,自由地行政裁量了。

也正因為動物訓練工作,涉及高度的動物行為知識,若各專業機關不具備專業訓練人員,或許讓本屬政府一員的工作犬,將其訓練業務外包,會成為一項可行的方案,若然,則訓練業務外包的契約是否存在,契約條文為何,契約是否受監督,若未予關注,則動物的福利便有可能在公、私部門轉換過程中,受到忽視。

而筆者甚至於大膽地假設,政府為了避免將犬隻納入管理後,需進一步將訓練業務委外的這種麻煩,或許向民間購買已經完成訓練的犬隻,會更為方便,若是如此,則政府各機關在購入犬隻前,究竟業者如何訓練,不但連法律、行政規範都無法觸及,也不會有委外契約予以規範。

也因此,在尚未成為政府正式執勤犬的這些犬隻,業者如何對其進行管理及訓練,動物福利是否受到確保,便必須受到其他法律的保障,而經查,特定寵物業管理辦法,係為管理「繁殖業」、「買賣業」或「寄養業」而存在,並未明文將「動物訓練業」納入管理,也因此,若業者涉及的,只是單純的訓練業務,則應如何納管,似乎也還存在灰色地帶。

只要政府執勤犬有其存在的需求,而政府缺乏訓練能力,這些犬隻就會被民間系統性地馴養與訓練著,但卻因政府法規的缺口,相關單位可能採取睜一隻眼,閉一隻眼的態度來管理,也因為缺乏行政系統規律地監督及納管機制,這些訓練犬的苦難,若非這次內部吹哨者的披露,永遠也不會被社會大眾看見。

「魔鬼藏在細節中」-行政管理,是一門繁重但卻很細瑣的學問,當公共問題發生時,政治危機管理或許能夠引導民意或紓解民怨,但只有追根究柢將每一個細節釐清,建構標準作業流程,才能徹底解決問題,避免在不斷重蹈覆轍中輪迴。

期待政府及大眾能夠藉此機會,重新檢視以下幾件事情:首先,強化在動保法及管理規則下,所未予規範的訓練內涵;其次,若職務犬的訓練業務,是採委外進行,則契約內容的動物福利規範,應予細究,再來,若係直接向業者購入訓練服務,則應了解業者是否立案,管理及訓練過程是否符合動物福利。最後,單純訓練業務,是否納入特定寵物業管理辦法中予以管理,也應該明確釐清。

對這些因為護衛人們安全需求,而負擔高強度職務的犬隻,我們社會有義務給予更細緻地照顧。


[1] https://topick.hket.com/article/2469320/%E3%80%90%E6%81%90%E6%80%96%E8%A8%93%E7%8A%AC%E3%80%91%E5%8F%B0%E8%AD%A6%E7%8A%AC%E7%96%91%E8%A2%AB%E8%A8%93%E7%B7%B4%E5%93%A1%E9%9E%AD%E6%89%93%E8%85%B3%E8%B8%A2%E3%80%8040%E9%9A%BB%E7%8B%BC%E7%8B%97%E7%98%A6%E5%BC%B1%E6%B5%81%E8%A1%80%E6%BB%BF%E4%BD%88%E5%82%B7%E5%8F%A3

[2] 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2943749

[3] https://udn.com/news/story/7324/4100728

[4] https://www.facebook.com/watch/?v=292619954176994

[5] https://www.lca.org.tw/news/node/7228

______________

【Yahoo論壇】係網友、專家的意見交流平台,文章僅反映作者意見,不代表Yahoo奇摩立場 >>> 投稿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