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ahoo論壇/陳冠安】追殺蘇宏達 民進黨讓言論自由變成笑話

Duel of words. Pictoman’s communication messages. On blue background.
圖片來源:Getty image

作者為國政基金會助理研究員、黨革青發起人

台大政治系教授蘇宏達日前揭露因去年11月針對故宮議題評論而在今年12月時,被以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散佈足以影響公共安寧之謠言,遭到警局傳喚。事後更證實這是調查局移送的案子。然而這起事件,無論是從現行法規,抑或是憲法保障言論自由的層次來看,都有諸多爭議之處,尤其是在近來社會各界對民進黨政府以國安為由,限制言論自由的作法有相當疑慮的情況下。

自然,言論自由並不盡足以阻卻違法,成為危害公共利益的保護傘,在我國憲政體制運作之下,雖然可以暢所欲言,但亦可能受到法律拘束,而須受到公權力懲罰。因此本文以下便將逐一分析,蘇教授針對故宮之評論,是否屬於造謠,在依序探討這起事件中的法律爭議,以及蔡政府對言論自由的不當侵害。

一、故宮爭議從何而來?

2018年的故宮爭議,事實上緣起於當年7月內閣改組,新就任的院長陳其南。陳在上任後的第一場媒體記者會上,就拋出「故宮台灣化」、「故宮土著化」的政策方向,稱台北故宮是北京分院,未來要做台灣民眾的故宮,並且提到要協調南北院內的館藏,提升故宮南院的展覽品質與活動能量。然而陳的說法,在當時就引來不分藍綠的批評,甚至有「台獨理論大師」之稱的林濁水也在抨擊行列。

而在當年11月12日時,國民黨立委柯志恩在立院質詢時更拿出故宮內部會議資料,指證故宮北院預計在2020年閉館整建3年,「108年7月1日起,文獻大樓之特展於張大千展完後關閉,不再提供申請,開始整修臨時庫房」、「正館預計109年底封館,展覽全面結束,110年開始搬遷(清空),111到112年正館施工」。而陳其南也在備詢中證實,仍在評估的必要性,但會朝向閉館整建3年的方向進行,表示依據過去經驗,不應該邊整修邊展出,因此會在整修期間,將故宮正館展覽移置南院。陳也承認柯提出的會議資料是內部討論的結果。

而在柯質詢隔日,故官便緊急召開記者會表示,目前故宮正規畫展場調整,讓北院可以整建又同時對外開放,不過也指出,部分北院重要文物仍會移到南院展出,但這跟北院整擴建計畫無一定關係。陳其南則180度大轉彎說,目前朝向整擴建不閉館的方向前進。而陳也在記者會後1天,接受自由時報專訪,針對故宮閉館議題進行說明。

二、蘇宏達評論故宮是否屬於造謠?

而導致蘇宏達被調查局認為有造謠嫌疑的評論,則是蘇在2018年11月16日深夜,也就是故宮記者會後3天,於個人臉書,以「誰在消滅我們的故宮?你所不知道的民進黨文化大革命」為題,張貼的評論影片。在影片中,蘇表示雖然故宮在記者會上說朝不閉館方向研擬,然而他認為故宮是在放煙霧彈,因為在陳其南與自由時報的專訪中,提出「三階段完成故宮轉型藍圖」。

而這份藍圖,在蘇眼中看來,就是民進黨要在2025年之前,完成消滅故宮的文化大革命,因為第一階段是將故宮展出內容南移,在北院整建完成後也不會全數回來;第二階段是成立東方書畫、工藝美術館,典藏故宮最精華的工藝品和書畫;第三階段是把整建好的故宮改為東方文書館。蘇也指出,館藏搬遷有毀損之虞。因此蘇從此懷疑,陳其南的計畫是以「東方」之名來去故宮的「中華」,來完成民進黨去中國化的文化大革命。

從蘇涉及的《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5項的法條文字來看,蘇的言論,很明顯不符「散佈謠言,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的要件。因為蘇只是針對故官台灣化、故官北院閉館3年相關的「三階段完成故宮轉型的藍圖」進行主觀評論,認為這是去中華的文化大革命,並未捏造任何客觀事實。

因此在今年的1月6日,士林地方法院認定蘇的影片是個人意見及合理評論,屬於言論自由保障範疇,裁定不罰。因為蘇評論的故宮未來發展,涉及政府政策,攸關公共利益,是可受公評事項;其次,蘇影片相關內容陳述清晰,客觀上能讓讀者信任,並有附上專訪網址;況且,蘇的影片發布在先,故宮澄清在後,不得以澄清頁面推論蘇明知不實而發布影片。

三、警方作法合乎法律嗎?

根據警方與蘇宏達說法,案件初始是由調查局溯源追查,轉至警方偵辦。而調查局事後發新聞稿表示:本案係李姓民眾於108年10月間於臉書社團轉貼「民進黨計畫2025消滅故宮之不實影片」,故宮博物院曾嚴正駁斥相關內容非屬事實,經本局溯源係台大蘇宏達教授於臉書製播該則影片,因認屬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故依法將全案於108年12月2日函送臺北市政府警察局逕依權責處理。

假訊息充斥網路環境,依據調查局法定職掌,本局就構成法辦要件之「影響國家安全」、「危害社會安定」、「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04條」、「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90條」假訊息,即立案偵辦溯源,追查不法。

然而荒謬的是,根據《社會秩序維護法》第31條:「違反本法行為,逾二個月者,警察機關不得訊問、處罰,並不得移送法院。前項期間,自違反本法行為成立之日起算。但其行為有連續或繼續之狀態者,自行為終了之日起算」。而蘇發布影片在2018年11月16日,但卻在1年多後的2019年12月19日才遭警局傳喚,顯然已經超過前段時效。警方則回應稱故宮當時已發表澄清稿並駁斥為假消息,加上蘇不實影片以及評論文章迄今仍在流傳,「違法行為仍在進行」並未逾期。

然而矛盾的是,如果不以即成犯考量張貼行為的十點,而採影片流傳地繼續犯,則從目前網路世界的生態來看,流傳將不可能有終止的一天,無論是透過FB、YouTube或是Line。這無疑讓《社維法》的時效規定趨於冗文,讓警方可據此在數年、數十年之後仍可傳喚蘇宏達們。更弔詭的是,根據調查局的說法,本案源於2019年10月李姓民眾在臉書社團轉貼該影片。從《社維法》63條的要件來看,警局其實應該找的是李姓民眾,而非蘇宏達。

四、調查局作法合乎法律嗎?

根據《法務部調查局組織法》第2條,蘇案的職責也不太屬於調查局直接執掌。尤其是調查局竟認為一個普通民眾評論政府文化政策,涉及到「影響國家安全」、「危害社會安定」,這是何等荒謬。

其次,調查局新聞稿引的法條,也可看出其對既成犯與繼續犯認定的矛盾。其引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04條與《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90條中,認為蘇有涉及關於「意圖使候選人當選或不當選,以文字、圖畫、錄音、錄影、演講或他法,散布謠言或傳播不實之事,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的部分。然而矛盾的是,倘若從2018年11月蘇發布影片的時點,則不可能涉及《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90條,因為當年是地方選舉;而如果是以李姓民眾轉貼的時點判定,即2019年10月,則不會適用《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04條,因為目前是總統大選,蘇的言論只針對中央政府,未涉及到個別立委。

最後,根本矛盾的是,蘇在影片中全然沒有提及選舉,也未曾鼓勵要票投某黨、某人,指示質疑政府政策。然而卻被調查局以意圖使人不當選,散布謠言或傳播不實之事,損害公眾或他人為由,送警方偵辦。

四、為何民進黨讓言論自由成為笑話?

被當前民進黨當權派推崇的鄭南榕,主張「百分之百的言論自由」,然而當前政府對言論自由的容忍程度,卻可能讓這張神主牌,淪於百姓茶餘飯後的諷刺對象。言論自由自然不能無限上綱,依法論法,然而目前不依法論法的民進黨,卻正是讓言論自由的限度無限下降。

根據報導指出,今年警方已用《社維法》第63條傳喚200多位民眾,其中竟有高達6成多的比例,最後被司法系統認定不違法,也就是冤枉了100多位民眾,讓他們浪費時間、心生恐懼。而根據法務部資料,在105年裁定數量只有24件的《社維法》第63條,在蔡政府的106、107、108年間,分別是31、59與123件,平均71件。要知道,在馬政府完全執政的2009到2015年間,平均僅約12件。馬蔡差距高達近6倍,從此也可看出蔡政府濫用《社維法》第63條的情況也多嚴重。

諷刺的是,過去馬政府時期,民進黨立委劉建國曾提案修法,要刪除《社維法》第63條中,如今被蔡政府濫用的「散佈謠言,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者」條款,其理由是因為這項條款限制言論自由,在草案說明中指出即使是謠言亦應受到言論自由的保障。然而如今民進黨卻把評論稱作謠言,而罔顧法律規範,讓言論自由成為最為痛心的笑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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