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黨搞懂《網際網路視聽服務管理法》了嗎?

圖片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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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泗

奇怪了,中天才剛被關台,國民黨就連續好幾天在粉專上面大罵執政黨戕害言論自由,更拿NCC已經推動一段時間的《網際網路視聽服務管理法》草案(下稱《網管法》)出來大做文章,扭曲該法的本意。其實仔細看《網管法》草案的內容,就知道國民黨又再把中天電視不予換照的原因,惡意連結到NCC與執政黨身上了。

從《網管法》草案來看,該法其實是為了因應藉由網路提供影視服務的商業平台在這幾年來快速崛起而可能帶來的種種問題所擬定的,其所要管制的對象是OTT平台中的PGC(Professionally Generated Content),也就是所謂的「專業者生成內容」,講白話就是由業者本身製造、篩選及提供影音服務內容的商業平台,像是Netflix、Line TV、hami video等等。至於YouTube這種以使用者上傳影音內容為主的UGC(User Generated Content)平台,目前仍不在該法的規範之中。

從另一個角度觀之,我們可以把PGC視為透過網際網路收看的電視頻道(很像但不全然一樣)。換句話說,這些平台提供的影音內容,就比較像是傳統廣播電視會出現的電影、體育、綜藝台等各種類型的節目,只是這些節目可能都要透過網路為媒介,並從不同的商業平台收看。

所以說,傳統廣播電視就應受到NCC的規範,為何提供相似內容的PGC就不用接受合理的監管?國民黨竟然可以把這樣的法案曲解為扼殺言論自由的惡法。

然而,《網管法》草案中確實有部分法條存有疑慮。

例如第13條中的「經相關主管機關認定妨害國家安全」。筆者認為,目前廣電三法中並未有類似的規定可供參考,主管機關究竟是誰,應該要有更明確的定義。再者,要怎麼確立該主管機關也有受到合理的外部監督或救濟制度,避免其成為政府打壓異己的工具,也是NCC需要進一步思考的。除此之外,怎樣才算是「妨害國家安全」,也應該在法條中有更詳盡的定義。想當然,會有此規定是因為先前愛奇藝大舉入侵的關係,但若為了遏止境外勢力可能透過OTT平台進行文化層面的統戰攻擊的話,法條就應該擬定的更加明確,如此除了能確立法條的構成要件和罪責明確性之外,也能避免寒蟬效應的發生。

還有一個疑慮是,該法案的主要目的,除了是要建立一套較為完備的規範制度之外,也是為了處理我國網域上盜版影片猖獗的問題。但端看目前的草案,其實並未針對盜版問題有更進一步的配套措施。如果該草案沒有要針對線上OTT的盜版問題進行規範的話,那往後有類似爭議出現,還是得回到《著作權法》的範疇中。這樣一來,訂定《網管法》的象徵性意義似乎就大於實際意義了。

此外,儘管YouTube不是網管法的規範對象,但旗下的YouTube Premium服務也是一種付費影音服務的新興商業模式。換言之,YouTube上的盜版影片也可能透過該服務進行傳播,而我們也難以保證TikTok等等的UGC在未來不會出現同樣的問題。

當然,除了前面提到的幾個疑慮之外,其他像是法案在監管面大於鼓勵面,或在規範對象上存有模糊地帶,亦或法案是促進PGC的穩定發展,還是造成更多的負擔等等,也都是外界持續矚目的問題。

但畢竟法規就是社會經驗的積累,若政府機關發現了社會上亟需解決的問題,進而推出一部具備獎勵、規範與課責的法規,筆者實在參不透國民黨要大力反對的理由。身為在野第一大黨,對法條有諸多疑慮的解決之道竟然不是請NCC及相關單位的行政長官到院備詢,反倒是透過記者會與臉書上的政治意見領袖及側翼打手在網路平台上大放厥詞,將網管法指涉成執政黨限縮言論自由的霸王條款。

明明是國會第二大黨,卻老是要把自己塑造成村夫野老或失意政客,動不動就要杯葛國會,甚至在立院殿堂內丟起豬內臟,想用「民意對抗黨意」的抗爭套路,國民黨的權貴們在操作上還差的遠了。當然更不要再利用各種管道來痛斥執政黨要讓臺灣回到戒嚴時代了,國民黨竟然敢如此小看戒嚴時代對於言論限制的威力,是不是誤會了甚麼?好好回歸理性問政,才是拉攏民心的最好辦法,也才能凸顯政府在施政、決策端的不足。

作者為網路及社會現象觀察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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