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播權是什麼?為何小吃店用YouTube播音樂會挨告侵權?

日前南投一家越南小吃店在店內播放YouTube音樂,結果被剛好來店用餐的音樂公司員工提告違反著作權,最後雙方經調解,音樂公司才撤回告訴。許多民眾疑惑,為何播音樂會構成侵權行為、惹上官司?這一切都跟「公播權」有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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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YouTube播放音樂示意圖,圖片來源:Getty Images。
用YouTube播放音樂示意圖,圖片來源:Getty Images。

公播權是什麼?

公播權即「公開播送權」,屬於我國對著作權的保障範圍。公開播送指的是以「公眾直接收聽或收視」為目的,透過有線電、無線電或其他器材等方式,將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著作內容。由原播送人以外之人,透過上述方式,將原播送的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也屬於公開播送的行為。

公共場所播音樂 須取得合法授權

根據《著作權法》規定,公開播放他人著作,必須取得授權,否則可能觸法。舉凡小吃店、餐廳、遊覽車、旅館等,業者若想在營業場所播放音樂,都須取得公播權。需注意的是,即使有付費購買正版專輯,或KKBOX、Apple Music、Spotify等串流音樂平台,仍須向音樂著作所屬之協會提出授權申請,才能在公眾場合播放。因為買專輯、訂閱串流服務等消費行為,實際上只購買了物品的所有權,但不包含物品的公開演出權,所以僅能自己使用。

公播授權複雜 坊間有企業代勞

由於一首音樂包含錄音著作權與詞曲版權,牽涉範圍廣且複雜,現在坊間有不少組織提供音樂授權服務,像是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亞太音樂集團管理協會等,有需求的人可以向他們諮詢;也可以直接購買作品的公播版。另有業者建立公播音樂平台,提供使用者選擇,店家播放時不僅不用害怕侵權,還能依照店面氛圍選取適合的作品。

在家和朋友聽音樂會觸法嗎?

而一般民眾若只是自己在家享受音樂,或與朋友在私人場所聚會時欣賞歌曲,只要是透過CD專輯、音樂平台等合法管道,且沒有營利行為,就不會有觸法疑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