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口鞋靴產地未依規標示 退運

基隆關近來發現有業者進口鞋靴,產地未依規定標示,甚至出現更離譜的「雙標」(Made in Taiwan及Made in China),均依規定退運或由業者補正後再輸入。鑑此,基隆關提醒業者留意,以免影響通關時效。

基隆關表示,依據經濟部國際貿易局九十五年十月二日公告「進口鞋類商品之產地標示規定」,進口稅則第六十四章的鞋靴產品,應採用固定不得拆換的烙印、燙印、印刷或附縫標籤方式,以中文或外文於鞋品本體上的明顯處標明生產國別,未依規定標示者,不准通關進口。

基隆關指出,該關近來就發現有部分進口鞋靴的產地未採烙印、燙印、印刷或附縫標籤等非屬不得拆換的方式標示,導致須退運或補正後才能輸入,影響進口物品的通關時效。

基隆關表示,依據財政部一百零八年一月十七日公告,中國大陸輸出或產製的特定鞋靴產品,進口時應課徵反傾銷稅,至一百一十三年一月十六日止。至於課徵範圍包括:海關進口稅則第六四○二、六四○三節(膠面與皮面)的紳士鞋、女高跟鞋、馬靴、休閒鞋、童鞋及涼鞋,稅率介於四‧五六%~四三‧四六%之間,但不包括運動鞋、工作鞋、拖鞋及醫療用鞋等鞋款。

另外,上述的運動鞋是指海關進口稅則第六十四章目註一所稱的「運動鞋靴」,以及其他專為各類運動導向設計的運動鞋;拖鞋則專指鞋面部位鏤空設計,其鞋頭鏤空、鞋腰鏤空或後跟鏤空,且無後繫帶的鞋種。

基隆關強調,中國大陸輸出的鞋靴產品,縱然不是該國產製,進口時仍可能是徵反傾銷稅的課徵標的。

基隆關提醒,為免業者增加進貨成本,以及延宕通關時效,業者自中國大陸進口鞋靴前,應先確認貨品類別,若對進口貨物應歸列的稅則號別有疑問,可於貨物進口前向海關申請稅則預先審核,以減少爭議,讓通關更加便捷順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