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騷擾等罪納預防性羈押

立法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將放火燒燬他人住宅或大眾運輸交通工具、性騷擾、加重詐欺等罪,納入預防性羈押範圍內,這次修法也落實二公約精神。 司法院表示,這次修法目的,在於落實「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的精神,對於刑事訴訟各階段訴訟關係人的相關權益,均有所保障,貫穿司法警察(官)調查、檢察官偵查及法院審判階段,規範保障對象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告訴人、證人及扣押物之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等訴訟關係人,使台灣刑事訴訟制度的人權實踐,邁入嶄新的里程碑。 這次修法的重點主要可分為幾個部分,包括受拘提或逮捕程序保障部分、受訊(詢)問的程序保障部分、審判中的程序保障部分,以及新增將再犯率較高的重罪、侵害身體自主權或性自主決定權的犯罪、加重詐欺罪等類型,列為預防性羈押對象等。 關於適用預防性羈押的各款犯罪類型,三讀條文規範,在原條文中增加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的住宅或現有人所在的建築物等、劫持交通工具罪、加重強制性交罪、殺直系血親尊親屬罪、買賣人口罪、強盜罪、性騷擾、加重詐欺罪、擄人勒贖罪,以及製造、販賣或運輸第一級至第四級毒品等罪;但若是告訴乃論之罪,且已撤告者,不在此限。 而在受訊(詢)問的程序保障部分,三讀條文規定,辯護人得協助受訊問的被告閱覽筆錄,並得對筆錄記載有無錯誤表示意見。 三讀條文也明定,逕行拘提犯罪嫌疑人時,應即告知本人及其家屬得選任辯護人到場;而在執行拘提、逮捕或解送,得使用戒具,但不得逾必要程度,且應注意被告或犯罪嫌疑人的身體及名譽,避免公然暴露其戒具,認已無繼續使用的必要時,應即解除。 此外,關於審判中的程序保障部分,為了保障告訴人及被告的救濟權,將再議期間從原先的七天延長為十天,上訴期間則由十天延長為廿天,補提上訴理由書期間也從十天延長為廿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