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欄】奧運爭牌算運動、球友被課娛樂稅

【專欄】奧運爭牌算運動、球友被課娛樂稅

The Games of the XXXII Olympiad(第三十二屆夏季奧林匹克運動會)將於2020年七月二十四日到八月九日,在日本東京都舉辦。高爾夫球項目競賽於七月三十日到八月二日進行男子賽,八月五日到八日舉行女子賽,比賽球場都在埼玉縣的霞關鄉村俱樂部。潘政琮、盧曉晴以及徐薇淩三人,可望披上中華戰袍為台灣出賽。

高爾夫球為運動項目,無庸置疑。只是在奧運會所有的比賽項目中,唯獨高爾夫球遭到台灣政府課徵「娛樂稅」,高爾夫球該算運動、還是娛樂,令人不解,也有稅賦不公的可議之處。

有所得繳交所得稅,是身為國民應盡的義務。但是,站在納稅義務人的角度,得到與付出,一進一出、品項同一的租稅才是公平正義。看電影、或看表演,觀眾進場娛樂,政府於門票收取娛樂稅,合理。買門票看職業比賽,看別人表演、自己感到開心,入場券加徵娛樂稅,也合理。

但是,三、兩好友相約到體育館打籃球娛樂、或自己到游泳池游泳,都算運動,政府鼓勵人民運動免收娛樂稅。奇怪的是,三、四位朋友到高爾夫球場打球,不能算是運動,因為打高爾夫的就是有錢人,有錢人的運動得算是娛樂,要徵收娛樂稅,這樣的邏輯,不合理!

「娛樂稅」為中華民國政府於民國三十一年發布,當時,中國內有共產黨、外有日本虎視眈眈,中央政府整頓官風,上演清廉大戲,訂法禁奢之「寓禁於徵」的特別稅。政府遷台後,高爾夫球、撞球和保齡球,被歸在有錢人運動,匹夫無罪,懷璧其罪地課上娛樂稅,成為地方政府-鄉鎮市長的提款機。

民國九十六年,政府取消撞球和保齡球需繳納娛樂稅的規定,唯一還沒取消的是高爾夫娛樂稅;當時財政部官員以「高爾夫消費額較高,對高爾夫球場課稅,符合量能課稅原則」的大帽子,埋下高爾夫球業者認為政府不公平,跟財政部、體委會主管單位抗爭的紛端。

從2016年、2020年、甚至2024年的奧運會都將高爾夫列入正式競賽項目,時空發展至此,將體育列入娛樂已不合時宜,且奧運會的比賽項目,唯獨只有高爾夫被課徵娛樂稅,形成租稅不公平的現象。

揚昇集團董事長許典雅說:「什麼叫娛樂,你來表演,我買門票看你表演,我娛樂,你表演者收入的錢要繳所得稅,我買門票來享受,我要繳娛樂稅。」

廢除娛樂稅的癥結點在於高爾夫究竟是「運動」還是「娛樂」?高爾夫都已列入奧運項目了,理應是「運動」,法令跟不上時代,應該盡力修法,廢除不合時宜法令。高爾夫是奧運的比賽項目,奧運會所有項目都是運動,只有在台灣,高爾夫球不能算是運動,是娛樂,尤其令人不解!

當球友知道娛樂稅是球友所付,球場只是代政府徵收的第三人,感到不合理地說:「打一場球的費用,除了果嶺費、桿弟費、球車費、清潔費、營業稅,打球應該是運動項目,政府收娛樂稅這不合理吧!」

翻開娛樂稅法,第三條明文規定:「娛樂稅之納稅義務人,為出價娛樂之人。」娛樂稅之代徵人,為娛樂場所、娛樂設施或娛樂活動之提供人或舉辦人。以高爾夫球場為例,高爾夫娛樂稅由高爾夫球友繳交,由高球場代為徵收,上交給政府,這不是球場的收入,球場卻得幫政府代收娛樂稅,許多消費者原先不知道,還以為這些都是付給球場的費用。

中華民國高爾夫球場事業協進會秘書長鍾文貴說:「目前我們調查了日本、韓國、新加坡,以及中國大陸,只有我們台灣對高爾夫課徵娛樂稅,實為不合理。」

為了爭取合理對待,保護擊球者的消費者權益,中華民國高爾夫球場事業協進會,近二十年來針對此不合理的稅制,多次函文請願立法院、監察院及行政院。

經濟部於民國八十七年一月一日,修訂公司營業項目標準分類,已將高爾夫球場列入體育運動類。

民國八十七年九月一日起,前行政體育委員會議多次建請財政部,修正高爾夫球場課徵娛樂稅事宜。

民國九十三年,監察院更以糾正函糾正財政部,沒想到財政部仍堅持己見,未配合修正法令,為了讓台灣高爾夫球重回亞洲之首,高爾夫球場協進會將持續努力,期盼政府政策檢討,廢除高爾夫娛樂稅,還球友一個公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