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錯誤】網傳「9月開始過馬路一定要走斑馬線,被警察抓到違規穿越馬路,開罰單1800元」?

背景

通訊軟體及社群媒體流傳訊息指稱:「這個月開始過馬路一定要走斑馬線,被警察抓到違規穿越馬路,開罰單1800元,警察都會躲在大家注意不到的路邊角落,發現違規就會出現,無情理可說,政府缺錢啊!大家都要注意哦!」


圖1:社群平台擷圖

另也有影片搭配訊息指稱:「9月1日開始,行人穿越道路,要走斑馬線,不然會被開罰單!」


圖2:通訊軟體擷圖

查核

爭議點一、行人違反道路規定的處罰為何?

(一)查核中心採訪台北市警察局交通大隊執法組組長王均。

王均表示,根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34條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78 條規定。行人穿越道路時,如在100公尺內有設置斑馬線、天橋或地下道,行人須走在斑馬線、天橋或地下道上;行人也不得穿越分向限制線(雙黃線)。如果違反以上規定亂闖馬路,會被開單罰鍰300元,並非傳言提到的1800元。

(二)查核中心檢視《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78 條規定如下:

行人在道路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罰鍰:

一、不依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或警察指揮。
二、不在劃設之人行道通行,或無正當理由,在未劃設人行道之道路不靠
邊通行。
三、不依規定,擅自穿越車道。
四、於交通頻繁之道路或鐵路平交道附近任意奔跑、追逐、嬉遊或坐、臥
、蹲、立,足以阻礙交通。
使用行動輔具之身心障礙者,因人行道有障礙物致違反前項第二款規定者
,不予處罰。

另檢視《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34條。行人穿越道路,應依下列規定:

1、設有行人穿越道、人行天橋或人行地下道者,必須經由行人穿越道、人行天橋或人行地下道穿越,不得在其100公尺範圍內穿越道路。
2、未設有前款設施之交岔路口,行人穿越道路之範圍,應於人行道之延伸線內;未設人行道,而有劃設停止線者,應於停止線前至路緣以內;未設有人行道及劃設停止線者,應於路緣延伸線往路段起算3公尺以內。
3、在禁止穿越、劃有分向限制線、設有劃分島或護欄之路段或3快車道以上之單行道,不得穿越道路。
4、行人穿越道路,有交通指揮人員指揮或有燈光號誌指示者,應依交通指揮人員之指揮或號誌之指示前進。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又無號誌指示者,應小心迅速通行。
5、行人穿越道設有行人穿越專用號誌者,應依號誌之指示迅速穿越。

爭議點二、傳言稱「行人違反道路是今年9月的新規定」,是否屬實?

(一)王均表示,行人用路規定並非是今年9月的新規定,過去行人如違反用路規定,警察也會依法開單。

王鈞補充,今年9月1日至9月31日是為期1個月的全國「路口安全大執法」,「行人未依規定行走行人穿越道」及「行人未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或手勢指揮穿越道路」皆是取締的重點。

(二)查核中心檢索立法院法律系統,檢視《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的修法沿革,《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最早的版本為國57年1月24日制定、同年5月1日實施,其第四章第68條規定

行人在道路上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十元以上三十元以下罰鍰:

一、不依標線、標誌、號誌之指示或警察之指揮者。
二、不在劃設之人行道通行,或無正當理由在未劃設人行道之道路不靠邊通行者。
三、不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之規定擅自穿越車道者。
四、於交通頻繁之道路任意奔跑、追逐、嬉遊或坐臥蹲立足以阻礙交通者。
五、任意拋棄足以妨害交通安全之物品者。

現行的《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78 條規定,是於民國94年修正發布條文,規定「行人在道路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罰鍰」。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34條的法律沿革中,民國86年修正公布的版本中,對「行人穿越道路」亦有相關規定。

綜合以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對行人穿越道路的規定及相關罰鍰並非2020年9月最新規定。

結論

一、依據現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8條,行人未依規定擅自穿越車道,將處300元罰鍰。

二、相關處罰條例並非2020年9月的新規定。

因此,傳言指稱的「罰緩金額」及「條例實行日期」皆為「錯誤」訊息。

參考資料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78 條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34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