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錯誤】網傳「有開車的同學請注意,有人接到一張檢舉的紅單,罰金1200元,原來是下雨天要開車頭燈,109年6月30日才修正 」?

事實查核報告#633

網傳「有開車的同學請注意,有人接到一張檢舉的紅單,罰金1200元,原來是下雨天要開車頭燈,109年6月30日才修正 」?

發布日期/2020年9月23日

經查:

一、根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9條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2條,汽車行駛遇濃霧、雨、雪或天色昏暗時,要開車頭燈。如未正確使用燈光,將罰鍰1200元到3600元。

二、「下雨天未開車頭燈」之罰則為既有規定,並非新修正的規定。

因此,此傳言為「部分錯誤」訊息。

背景

通訊軟體及社群媒體流傳一張「汽車駕駛人不依規定使用燈光者」罰單照片,照片上開單單為為新北市警察局林口分局。

其文字訊息指稱:「有開車的同學請注意,有人接到一張檢舉的紅單,罰金1200元,打電話去問是哪裡有違規,(原來是下雨天要開車頭燈) 109年6月30日才修正~~中獎°」


圖1:社群平台擷圖

查核

爭議點一、傳言指稱「下雨天要開車頭燈,罰金1200元」,是否屬實?法條依據為何?

(一)查核中心致電傳言照片上的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林口分局交通大隊。林口分局交通大隊表示,根據罰單上的警員確有其人,此罰單為真實罰單。此罰單用路人接獲《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2條罰則,主要是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9條規定。

(二)查核中心諮詢台北市警察局交通大隊執法組組長王均。王均表示,根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9條規定,汽車行駛時如果是夜間或是遇到濃霧、雨、雪或天色昏暗時,要開亮頭燈(車頭燈),不然將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2條,罰鍰1200元-3600元不等。提醒駕駛人須依法使用燈光,避免交通危險。

(三)查核中心檢視《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9條規定

汽車行駛時,應依下列規定使用燈光:

一、夜間應開亮頭燈。
二、行經隧道、調撥車道應開亮頭燈。
三、遇濃霧、雨、雪、天色昏暗或視線不清時,應開亮頭燈。
四、非遇雨、霧時,不得使用霧燈。
五、行經公路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公告之山區或特殊路線之路段,涵洞或
車行地下道,應依標誌指示使用燈光。
六、夜間會車時,或同向前方一百公尺內有車輛行駛,除第一百零一條第
三款之情形外,應使用近光燈。

汽車駕駛人,應依下列規定使用方向燈:
一、起駛前應顯示方向燈。
二、左(右)轉彎時,應先顯示車輛前後之左(右)邊方向燈光;變換車
道時,應先顯示欲變換車道方向之燈光,並應顯示至完成轉彎或變換
車道之行為。
三、超越同一車道之前車時應顯示左方向燈並至與前車左側保持半公尺以
上之間隔超過,行至安全距離後,再顯示右方向燈駛入原行路線。

另外檢視《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2條

「汽車駕駛人,不依規定使用燈光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

爭議點二、傳言指稱「下雨天不開車頭燈開罰1200,是2020年6月30日才修正的規定」,是否屬實?

(一)王均表示,傳言指稱,「下雨天開車頭燈」的相關規定及處罰條例是既有規定,並非是2020年6月修正的新規定。

(二)查核中心檢索立法院法律系統中《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42條的修法沿革。1968年2月5日公布的法條內容中,即有規定:「汽車駕駛人有遇雨霧不燃亮前後車燈者,處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罰鍰。」

直到2005年12月20日公布的修正內容中,修訂為:「汽車駕駛人,不依規定使用燈光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此罰則並未再新修正。

綜合以上,下雨天開車頭燈的相關交通規定及處罰條例,並非2020年6月修正的新規定。

結論

一、根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9條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2條,汽車行駛遇濃霧、雨、雪或天色昏暗時,要開車頭燈。如未正確使用燈光,將罰鍰1200元到3600元。

二、「下雨天未開車頭燈」之罰則為既有規定,並非新修正的規定。

因此,此傳言為「部分錯誤」訊息。

參考資料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9條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2條
立法院法律系統

(註:首圖取自Unsplash.com;作者:Maxime Agnell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