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裁員潮下如何自保 魏憶龍律師教您討公道

報載桃園老牌飯店業者晶悅宣布由於新冠肺炎(COVID-19)衝擊造成營運虧損,飯店將於6月底結束營業,4月28日公告通報大量解僱計畫書,預計資遣正職員工80人。無獨有偶,香港服飾品牌ESPRIT,同樣受到疫情衝擊,6月底將全面結束台灣門市,雖然目前其在台灣的92名員工還未正式被解僱,但裁員已是可預期之事。

受到疫情影響,上述的例子不會只是零星個案。以台中為例,就台中市勞工局日前表示,受理23家事業單位通報大量解僱計畫書,總計解僱344人,而另有102家事業單位通報與勞工協商減少工時,由此可知,政府要如何協助企業與勞工共度難關,成為當務之急。

這場自去年12月底由中國湖北傳開的新冠病毒風暴,在全球越演越烈,目前尚未看到盡頭。影響所及,不只是病例或死亡人數的多寡,而是牽動到許多產業與勞工的生存。台灣經濟數據的指標則令人憂心,像國際貨幣基金(IMF)最新報告下修台灣2020年經濟成長率跌至-4%,而勞動部5月初公布無薪假人數約1.9萬,實施無薪假的企業突破千家,達到1,047家。在這種嚴峻的情勢下,政府如何幫助企業、解救受困勞工?企業因景氣不好而資遣員工時,又要遵守哪些規範?勞工又該如何自保呢?這些都跟法律息息相關。本期《獨家報導》特別邀請到大成台灣律師事務所的魏憶龍律師,帶領讀者跟我們一起,看新聞搞懂法律。

張淯社長:

我們今天非常榮幸專訪到大成台灣律師事務所的魏憶龍律師。2010年5月成立的「大成台灣律師事務所」,是世界上第一家全球多中心的律師事務所,榮膺「Acritas 2015全球頂尖20家精英品牌律所」的稱號,目前服務遍及全球75多個國家、超過183個地區,客戶上自達官顯要下至販夫走卒。對於疫情所衍伸的法律相關的問題,他們也十分關注,在此要請教魏律師,隨著疫情的升溫,許多觀光相關產業都應聲倒地,尤其一些知名飯店住房率一直下探,甚至吹起熄燈號,許多市府勞動局就接獲許多人被資遣,但業者在解僱前要符合大量解僱法來辦理,那請問大量解僱法有何相關規定呢?

魏憶龍律師:

目前的勞動法令,在最近一、二十年比較完整,也比較成熟一點,當然還有可以加強改進的地方。大致上來講,對於勞工的權益改進已比我剛畢業入社會進步很多,像民國92年曾公布的《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後面還有修正過),它的目的就是「為了保障勞工的工作權和雇主的經營權,避免因事業單位大量解僱勞工,使勞工權益受損害或有受損害之虞……」但另一個角度,它也是要維持社會的安定,因為大多的企業經營者,當然就是希望賺錢,那在這種狀況之下,如果當他的企業不能賺錢的時候,沒有人願意一直虧本下去。我們常常講:「殺頭生意有人做,虧本生意無人做」,這個概念就是從這裡來的,可是當一個企業,特別像我們現在這個coronavirus疫情的狀態之下,飛機停飛,交通相對受到影響時,接下來當然住宿、餐廳、旅館、旅遊景點,賣各種商品,一連串受的影響,當然可想而知。那我們對這些產業,政府在平常他們賺錢的時候課稅,收他們的稅金,現在他們有困難了,是不是應該拿出一些方法出來?所以像我們在《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雖然這個法令是叫勞工保護法,可是它裡面有一些規定,比方第15條說,「為掌握勞動市場變動趨勢,中央主管機關應設置評估委員會,就事業單位大量解僱勞工原因進行資訊蒐集與評估,以作為產業及就業政策制訂之依據。」那像這法規裡,它第15條還有政策性、宣示的規定,它就是在考量平衡整個企業經營,還有勞工權益之間的問題,所以像這類的相關規定,我想我們在制定法律,有它平衡的思考。

張淯社長:

勞動局將入場輔導要遣散員工的企業,請問可以輔導些什麼呢?

魏憶龍律師:

我們現在遭大量解僱的勞工,在《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裡面第9條規定,「事業單位大量解僱勞工後再僱用工作性質相近之勞工時,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優先僱用經其大量解僱之勞工。」這就是說,遭大量解僱的勞工,他的優先雇用。類似像這些規定,政府要去幫他們注意到,還有中間的協商。協商期間,雇主不可以將預告的解僱勞工,隨便調職或逕行解僱,這是我們政府主管機關都可以做照顧好勞工的權益。

張淯社長:

受這波疫期的影響,政府也應允要救企業,但要從哪裡救?誰先救呢?有何相關法源依據嗎?

魏憶龍律師:

在解僱勞工的時候,我們最怕的就是有一些歧視或其它考量,那在《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裡,第13條也有規定,「不得以種族、語言、階級、思想、宗教、黨派、籍貫、性別、容貌、身心障礙、年齡及擔任工會職務為由解僱勞工。」就是說,不可以用歧視性的、差別性的待遇,把人解僱。如果違反規定的話,這個解僱基本上是不生效力的。

張淯社長:

若有一些企業趁這波疫情,一邊領政府補助金,一邊又大量裁員,請問政府有何相關法條可以因應、處理這樣的狀況呢?

魏憶龍律師:

對於大量的裁員又領取政府補助金,如果是藉疫情發財,我們一般也有相關的法律處罰規定。比方說,像《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第17條、第18條,在大量解僱以前,要提解僱計畫書。另外,若企業違反的時候,可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這些當然都是行政罰,並非刑罰,可是要注意一點,事業單位如果有違反一些相關的規定的時候,按照此法的第19條規定,它是可以就它的連續行為做連續罰的,一直處罰到它沒有再違反相關規定。或者比方說,它要提供大量解僱書,沒有提供就罰到它有提供為止。還有一些比較有用的配套措施,像是該法的第12條,可以禁止事業單位負責人出國,那這個也可能會對企業(主)有所約束。

張淯社長:

公司若違反勞工保護的相關法令,還會有什麼樣的罰則呢?

魏憶龍律師:

一般像我們保護勞工,一個是《勞動基準法》,另一個是《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但後者它相對的處罰較輕,比方說,限制事業主體的事業主出國,或者是處理行政法上的罰鍰,兩者還是有區別的。因為《勞動基準法》裡的違反,它是處有期徒刑,較重的有可以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還有一定的罰金,不是行政罰的罰鍰,所以說這兩者是不太相同的地方。

張淯社長:

那若是公司已脫產的話,勞工最後還是拿得到遣散費嗎?

魏憶龍律師:

一般來講,像事業主如果違反保護勞工的相關規定,如《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它只是罰鍰,行政法,但是,勞基法有刑罰的規定,像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五年以下有期徒刑,這些刑罰的規定,對於違反保護勞工法令的人來講,它有一定的制約效用。因為是要判刑,而不是只有罰錢了事,所以我覺得可以充分用《勞動基準法》來保護勞工。

張淯社長:

假若公司宣告破產的話,求償的優先順序為何?如積欠的請款、借款、資遣費、應休未休、特休假工資發放、育嬰留職停薪、勞工資遣等,這有優先順序嗎?

魏憶龍律師:

當然我們勞工資遣的,或者說,他們的權利在法律上有一些是有優先債權的權利,另外,我們平常還有勞退準備金的規定,像這些都是對勞工有適當的保護或者優先的效果,透過這些優先債權或是勞工退休的準備金,我們可以讓勞工的權利受到某種程度的保障。

張淯社長:

面對被資遣,員工有什麼樣的自保方案呢?政府又提供怎麼樣的因應,來幫助被資遣的員工?

魏憶龍律師:

一般的員工有勞資爭議可以申請勞資爭議的調解,在《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裡面,也有編列一些訴訟爭議的準備的規定。如第14條,「中央主管機關應編列專款預算,作為因違法大量解僱勞工所需訴訟及必要生活費用。」它的補助對象、標準、申請程序等,另外有一些相關規定,種種像這一些其實勞工都可作為主張。而最常見的就是個別的勞工問題,一般來講,就是向勞動主管機關申請調解,調解要是能夠解決最好,可省去打訴訟的辛苦,否則進入訴訟,就算第一審打贏,還有二審與三審。

張淯社長:

政府對於無以為繼的企業有什麼樣的紓困方案?另外轉業的輔導,這方面是有法源嗎?還是以什麼樣的方式?

魏憶龍律師:

紓困的專案,在大量解僱裡面會產生這問題,它的經營上發生了危機,而為了掌握這些勞動市場它變動的趨勢,我們的中央主管機關,就是我們的勞委會,依規定要設置一個評估委員會,評估委員會它要做的工作就是事業單位為什麼會產生大量解僱,它的原因要進行蒐集,對於資訊它要蒐集,甚至整個產業及就業政策怎麼做調整,這些都是屬於評估委員會很重要的一個工作。這個評估委員會,它在coronavirus這段疫情期間裡面,對於我們的政府它可能要提出相當多的報告來說明。當然,因為目前的情況已經可能不是疫情本身了,它可能牽扯到的是經濟、財政上的問題,比方我們股票市場可能萎縮,或者全球股票市場的波動,因為現在是一個全球化的時代,當大家都連動在一塊,那就不得不注意那些蝴蝶效應,像這些可能都是我們政府要用心思考的。畢竟防疫視同作戰,我們到底能否打得贏這場仗?到目前為止,還有很多不確定的因素。而通常在打仗的時候,你很清楚你的敵人在哪?我們現在這個coronavirus疫情,它變成隱形的,或者是有很多的變化,讓大家有不確定感。所以在此之際,我覺得大家要互相信任,也要公開透明,這個是我期待我們政府,還有全民,大家一起來攜手度過難關。

張淯社長:

像有些交通或餐飲業,每天都要有現金流,有人來消費才有收入,而政府提撥的補助金來救援的方式緩不濟急,那是不是政府可以有所謂的緊急命令或其他法源來紓困?

魏憶龍律師:

公家機關也要按照一定程序,否則到時候被講圖利廠商也有問題,所以這是一個兩難。我覺得這就好像我們講廢死跟反廢死,你說現在很多國家都主張廢死,所以我們要廢死,但台灣的老百姓70%、80%,就不想廢死,他還是要求殺人償命啊!而更有爭議的是通姦罪到底要不要除罪化?之前大法官已經做成沒有違憲的解釋,但現在的大法官,新的上來一批,又要開會討論,很顯然他們想推翻前面的解釋,所以年輕一輩跟老一輩的的想法,也可能不一樣,所以每一次做選擇,難免都會有一些差別或變化。法律的形成,其實有時代不同價值觀在裡面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