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權力可以做到這樣嗎?魏憶龍律師教你合法防疫

日前報載一對英國情侶,他們因負擔不起在旅館隔離檢疫的費用,我國安排這對情侶住進檢疫中心。不料,英國情侶抱怨「台灣檢疫所像監獄、東西又難吃」,覺得像是「住在監獄一樣」,女子的母親還向BBC投訴,這使得台灣形象受損。對此,指揮中心指揮官陳時中表示,台灣絕對沒有虧待這對情侶。 新冠肺炎(COVID-19)自2019年11月爆發,短短幾個月,疫情全球延燒,據美國約翰霍普金斯大學6月10日上午公布的最新統計數據,全球確診人數超過724萬,近41.1萬人死亡,各國陸續頒布像是鎖國政策等相關措施,如何避免疫情再擴大,成為各國的當務之急。

對這起案件引發的軒然大波,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決定,考量BBC報導內容涉及不實的陳述,除有損台灣的國際形象外,還可能引起各界的誤解,導致民眾不願配合隔離檢疫措施,對台灣防疫工作執行有不利的影響,經審慎評估後,決定不發補償金給這對英國情侶。這起案例也牽涉到許多法律層面的問題,像是疫情期間要求民眾居家隔離是否違憲?防疫補償金何時發?居家隔離期間趴趴走會受什麼處罰?等與民生息息相關的法律問題。本期《獨家報導》特別邀請到大成台灣律師事務所魏憶龍律師,帶領讀者跟我們一起,看新聞搞懂法律。

張淯 社長:

我們今天非常榮幸專訪到大成台灣律師事務所的魏憶龍律師,2010年5月成立的「大成台灣律師事務所」,是世界上第一家全球多中心的律師事務所,榮膺「Acritas 2015全球頂尖20家精英品牌律所」的稱號,目前服務遍及全球50多個國家、超過125個地區,客戶上自達官顯要下至販夫走卒,對於疫情他們也十分關注,武漢肺炎疫情爆發後,採用入境台灣者都需居家檢疫14天,但先前英國情侶向BBC投訴隔離期間,住到像監獄的檢疫所,明顯毀謗我國形象,可否向他們提出毀謗之告訴? 魏律師能談談你的想法嗎?

魏憶龍律師:

刑法第310條關於毀謗罪提到,「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之名譽……」,一般來講公法人沒有毀謗的問題,國家某個程度像是公法人。現在對於毀謗罪刑罰上的規定限制比較嚴格,通常法律實務上認為要尋求民事賠償。像這個案例要用刑法第310條毀謗罪,我覺得不是很容易。當然對我國形象有影響,以後他們來台灣,可以拒絕入境或列不受歡迎人物。刑法上的刑事告訴毀謗是比較困難,更何況這有可能牽涉可受公評之事,但跟BBC等聯繫要求澄清平衡報導,這倒是較可行的。

張淯 社長:

承上題,我們讓他們在台灣檢疫所隔離,若由台灣人民買單,我國可否向英國政府索賠,魏律師請教一下您的看法?

魏憶龍律師:

這不是向政府索賠的問題,這是這兩人產生的問題。就像前一陣子韓國有一對夫妻到台灣,從隔離檢疫的那一天要離境的時候,除被限制出境,還被各處了15萬罰元一樣,處罰的對象應是個人,而不是向政府。像很多違法者,如偷渡客到台灣來,把他送到靖廬,他也是在裡面吃住,我們總不能向大陸政府去要錢。我想不管前面的告毀謗,或向他們的政府請求索賠,我覺得都不是很適合,最重要是怎麼樣把違反疫情的人,透過適當的處罰管道並公布,讓社會大眾知道,不應有這樣的行為。

張淯 社長:

這對英國情侶明顯詆毀我國形象,衛福部取消他們的防疫補償金,是依據什麼樣的法源?

魏憶龍律師:

這主要是傳染病防治法,其相關規定,是為杜絕傳染病的發生傳染跟蔓延而制定相關法規。現在coronavirus可能變成一種法定性的傳染病。刑法裡面也有所謂的「公共危險罪」,公共危險罪裡規定,違反相關檢疫單位的規定,甚至故意去曝露,規定將依違反傳染病的相關規定處罰。

張淯 社長:

關於目前防疫補償金,想請教魏律師是基於什麼情況下發放?

魏憶龍律師:

防疫補償金最主要的觀念在傳染病防治法裡有相關規定,適當的通報者或政府有編列預算的補助。比方說傳染病防治法第27條指出,「中央主管機關為推動兒童及國民預防接種政策,應設置基金……」,它有各種政府編制的預算。傳染病防治的概念裡就是說,在發生這些重大的疾病、災害、或者傳染病的時候,政府要把錢拿出來做規劃,等於是老百姓的錢用在老百姓身上,取之於民,用之於民。補償法中就適用對象主要有兩大類即:(1)受隔離者或檢疫者、(2)受照護者。

張淯 社長:

魏律師您覺得是否應有除外條款?畢竟補償金是台灣納稅人的錢,是否不該讓外國人來台隔離後,還來領走我們的防疫補償金?

魏憶龍律師:

因為防疫概念的隔離或檢疫對於國外來的人來說,是課加他一種義務。比方說,現在他到台灣,跟他講要隔離14天,可能就增加他很多額外費用,這義務基本的背景是為了防止傳染病的傳染或蔓延,但對某一些人來說,你課予他義務的時候,你給他一些適當的補償,我覺得這是合乎比例原則,也符合我們行政法上的概念。

張淯 社長:

隨著武漢肺炎的疫情不斷升溫,近期不少國人陸續返台,導致居家檢疫及隔離人數暴增,合計全台破5萬人居家或定點防疫,不過仍有274人違反規定,請問魏律師違反規定會有什麼樣的罰則?

魏憶龍律師:

在傳染病防治法裡面,清楚的規定有處罰。比如,明知自己罹患第一類的傳染病,或第五類的傳染病,卻不遵守各級主管機關的指示,然後傳染到他人,可處3年以下的有期徒刑,也會被判新台幣50萬元以下的罰金。這都屬於刑法的處罰,不是單純行政法的處罰,傳染病防治法第64條規定,醫師違反了規定或者說散佈有關這個疫病也會被處罰。第63條也規定,「散播有關傳染病流行疫情之謠言或不實訊息,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張淯 社長:

有人說居家隔離者都是一些權貴子弟,就算是罰100萬也不會痛,是否可以修法提高罰則呢?

魏憶龍律師:

我想我們的立法委員,隨時都可以在特殊情況之下來修法、立法,特別是現在的執政黨過半數,修法上的效率可能更快一點。但修法一定要跟比例原則相當,也不能因為民粹主義就激盪出一些不適當的立法。我覺得法要跟時空環境配合,中國的韓非子講過一句話,「法與時轉則治,治與世宜則有功。」法跟時空要配合,才能產生治理的效果。當然做適當的修法或立法都很重要,可是一定要符合比例原則,不要侵害人權。

張淯 社長:

泰國對不遵守居家隔離的人,直接處以刑罰,而台灣是否有相關的法律,如殺人未遂等來做處罰?魏律師有什麼樣的法律見解呢?

魏憶龍律師:

我剛講過我們的刑罰192條,「違背關於預防傳染病所公布之檢查或進口之法令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傳染病防治法裡面也有3年以下徒刑的規定,像刑法或者傳染病防治法,都是我們國家現有的法令,目前適用上都沒有什麼問題,甚至「暴露有傳染病菌之屍體或以他法散布病菌,致生公共危險者,亦同。」也可處兩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所以事實上現在並不是沒有法律在規範這些,只是大家覺得適不適當?而適不適當有時候都是在權衡、考量之列,就是我們講的緩急輕重,怎麼做?這都要有智慧且要有慈悲心。我們國家在這次的疫情中,立法院迅速通過了「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就是例子。

張淯 社長:

人民有移動的權利,因疫情要求人民居家隔離有無違憲或有無違反人身自由呢?

魏憶龍律師:

我們憲法第23條,關於一般人民權利自由,在適當的時候是可以做一些限制,這些限制其實牽涉到有無大我公眾利益的權衡。也就是說,大我跟小我之間,我們怎麼樣維持一個比例。目前台灣的防疫工作,初期的階段,採取的措施還算適宜。但像四月開始,上公車還有大眾捷運系統一定要戴口罩,這就是限制你,不戴口罩就可以趕你下來,搭車的權利也會受到一定的制約,其實就是考量公共安全、公共的利益考量之下,可否剝奪個人或者少部分人的自由?上公車本來有行動自由、遷徙自由、搭車的自由,可是前提是目前在疫情中不戴口罩,可能會使大家都感染,那麼在大我小我的權衡之下,我們政府做了這樣的決定,我覺得民眾當前要支持而且盡量不要違反。

張淯 社長:

因疫情台灣以及許多國家都禁止人民出國,憲法雖可以適度管制人民自由,但限制出境對人民的影響較大,請問此舉違憲嗎?

魏憶龍律師:

人們有各種的自由,在我們的憲法裡面,人民有遷徙的自由、有集會結社等自由。憲法23條,有四種情況可以用法律來限制,第一種就是為了防止妨礙他人自由,第二種為了避免緊急危難,第三為了維持社會秩序,第四為了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這四種情況之下,我們政府是可以來加以限制,但是限制的程序還是要制定法律,憲法第23條,對於基本人權,還是有一些限制。如果為了增進公共利益或者為了避免緊急危難,我們透過這樣的立法來做一個限制是合法的,並沒有違憲的問題。但是如果沒有按照這些流程,那可能就會產生爭議。

張淯 社長:

許多國家都已發布緊急命令,何種情況才可發布?魏律師您認為台灣現在有需要發布緊急命令嗎?

魏憶龍律師:

好像是新北市的市長侯友宜,他有建議總統要發布緊急命令,緊急命令的發布,有緊急命令法,在憲法上的第43條,「國家遇有天然災害……」比方說八七水災,或者「癘疫」,就是說一些疾病、傳染病,「或國家財政經濟上有重大變故,須為急速處分時,總統於立法院休會期間,得經行政院會議之決議,依緊急命令法,發布緊急命令,為必要之處置。」發布緊急命令比較嚴重,像我們所講的這三種情形,天然災害、癘疫、或國家財經上重大問題,但總統要發布的時候,也要衡量客觀的時空狀況,才決定是否發布,到目前為止,我們的政府是還沒有發布,但最近這一段時間,產生已不是單純安全或者健康上的問題,已產生一連串的經濟上的問題,比方很多交通、旅遊、觀光業等問題,可能連鎖下來產生一些財政經濟上重大的影響,所以我覺得我們的政府還是要做好這方面的準備。目前就算沒有發布緊急命令的必要,未來還是要審度全球及周邊鄰國的情況,特別是世界現在屬於「半停頓狀態」,很多工廠都不生產原有的產品,現金的流動也開始凍結的狀態,所以有沒有發布緊急命令的必要,還是要注意這方面的後續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