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查郭清江案 陳師孟批特偵組辦案不當


前特偵組偵辦華揚史威靈公司董事長郭清江涉瀆職等罪,監察委員陳師孟調查發現,當年特偵組未經「訊問」被告程序就逕行限制出境,有損被告依憲法保障的人權,且相關法院對於郭清江提出抗告,也未諭知管轄法院,顯有未當,要求法務部確實檢討改進,並送司法院參處。#記者鄭舲的報導#

1995年成立的華揚史威靈公司,主要從事飛機研發和量產,經濟部則於2005年指派郭清江擔任董事長,但前特偵組在2008年大選期間調查公司是否遭掏空,郭清江被指在公司虧損下領取巨額紅利,隨後華揚史威靈也轉售。經過5年偵辦,特偵組2013年將郭清江不起訴處分。

監察委員陳師孟申請調查本案,監察院司法及獄政委員會15日通過調查報告,請法務部檢討改進,並請司法院參處。

陳師孟21日舉行記者會指出,特偵組偵辦郭清江涉嫌瀆職等罪嫌時,連續兩天遞送傳票傳喚郭清江都未成功,檢察官就直接限制郭清江出境。陳師孟表示,當時刑事訴訟法沒有「限制出境」相關規定,但法有明定「限制住居」須經檢察官「訊問」程序,本案檢察官未經訊問就境管郭清江,有損被告人權。陳師孟:『(原音)當時的刑事訴訟法其實並沒有限制出境的特別規定,但他等同於限制住居,但在限制住居的情況下,沒有做事先詢問,這是有損憲法保障人權的規定。』

陳師孟也指出,郭清江隨後向法院聲請撤銷限制出境處分,但台北地院明明是管轄法院,卻以「限制郭清江出境者是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理由駁回規定,而郭清江同時向士林地院及高等法院提起抗告,法院僅諭知管轄錯誤,沒有同時告知管轄法院是誰,導致聲請人對於該向哪個法院聲請無所適從,對保障人民訴訟權而言不夠周全。

另外,陳師孟也針對台北市政府未能審慎評估各項替選方案,就貿然宣佈拆遷中山舊橋,且拆卸前沒有可行的易地重建計劃,至今超過16年仍無具體方案,糾正台北市政府,並函請行政院確實檢討改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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