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理假每月1天不用提證明 雇主不可刁難

勞動部今天(3日)表示,依性別工作平等法,女性受僱者每月得請生理假1天,不用提證明且雇主最少要給半薪,違者可裁罰新台幣2萬至30萬元,未改正得連續處罰。#請聽記者楊文君的採訪報導#

有多名助理投訴台北市議員林穎孟涉嫌詐領助理費、挪用助理勞健保保費等,且申請生理假還需提出證明。

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副司長黃維琛3日在例行記者會上表示,依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女性受僱者因生理期致工作有困難者,每月得請生理假1天,不用提證明,全年請假天數3天內不併入病假計算,超過天數併入病假計算。他說:『(原音)也就是說,勞工只要告訴雇主她要請生理假,不需要拿出任何證明,雇主也不可刁難,不能說你不拿證明我不給假,或我當你曠職、事假或扣你特休,這都不行,違者可裁罰2萬至30萬元,也會公布雇主姓名,未改正得連續處罰。』

黃維琛解釋,目前的規定是每月至少1天生理假,如果勞工有第2天以上的需求,可能就要請傷病假,這部分就回歸到勞工請假規則處理,算是給勞資雙方一個平衡。

黃維琛強調,受僱者為生理假請求時,雇主不得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全勤獎金、考績或為其他不利處分;不論有無併入病假,雇主最少要給半薪,有些友善職場的公司也會給全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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