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科偵法應重法官保留 依隱私期待做層級分類

立法院司法法制委員會28日邀請司法院祕書長林輝煌報告立法計畫並備詢。(歐陽夢萍 攝)
立法院司法法制委員會28日邀請司法院祕書長林輝煌報告立法計畫並備詢。(歐陽夢萍 攝)


關於科技偵查究竟應立專法還是修正現行法律,司法院祕書長林輝煌今天(28日)在立法院司法法制委員會答詢時表示,若立專法能有較清楚的規範,也無不可,但他認為最重要的是如何在條文中涵括「法官保留原則」,依隱私期待高低做層級化分類,以保障基本人權不受不當或不法偵查所侵害。#記者歐陽夢萍採訪報導#

為合法使用科技偵查手段,以因應日新月異的犯罪手法,法務部提出「科技偵查法」草案,但引發侵犯隱私的疑慮,民間司改團體質疑是否有必要制定專法,為何不修正通訊保障及監察法或刑事訴訟法。司法院祕書長林輝煌28日到立法院司法法制委員會說明立法計畫並備詢,朝野多位立委問司法院的立場。

林輝煌在答詢時,也認為應立專法處理,但之後又表示立專法只是選項之一,如果立專法能有較清楚的規範,也無不可。他認為最重要的不是要立專法或修通保法,而是如何在條文中涵括「法官保留原則」,也就是相關偵查手段的發動需保留由法官審理同意後,檢察或司法警察機關才能執行。林輝煌:『(原音)我們希望這個要顧及到憲法保障基本人權不受不當、甚至不法的偵查所為所侵害,所以應該要做完整健全的司法審查機制,也就是說法官保留的原則是要很完整的規劃的。』

依據法務部目前提出的草案,檢察官若認為有必要,可以透過定位系統或追蹤設備進行調查,超過2個月才須聲請法院許可。林輝煌坦言司法院對這部分有不同意見,可以再檢討。他認為可做層級化分類,對於隱私期待較低的部分做事後的審查;但對於隱私期待較高的部分,就應該事先交由法官審查,司法院會持續對法務部提出不同意見。

另外,司法院在回應立法院決議針對GPS等偵查進行規範時,也以書面說明相關強制處分應有法律保留原則及法官保留原則之適用,緊急情況時雖可授權檢察官先為處分,但事後仍須儘速送交法官審查是否合法妥適;且GPS監察結束後所取得個人資訊部分,應通知受監察人並銷毀無關的資訊,以維護受監察人的隱私及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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