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讀 性騷擾、縱火、加重詐欺等納預防性羈押

立法院院會今天(17日)三讀通過「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圖:國會頻道
立法院院會今天(17日)三讀通過「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圖:國會頻道

[新頭殼newtalk] 立法院院會今天(17日)三讀通過「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放火燒燬他人住宅或大眾運輸交通工具、性騷擾、加重詐欺等罪,納入預防性羈押範圍內。

提案說明指出,依照2009年4月22日公布的「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兩公約所揭示保障人權之規定,具有國內法律之效力;本次修法針對刑訴法不符兩公約規定者,予以修正。

本次修法重點,包含受拘提或逮捕程序保障部分、受訊(詢)問的程序保障部分、審判中的程序保障部分,以及新增將再犯率較高的重罪、侵害身體自主權或性自主決定權的犯罪、加重詐欺罪等類型,列為預防性羈押對象等條文。

針對預防性羈押各款犯罪類型,本次修法納入「放火燒燬現有人居住的建築物、放火燒燬大眾運輸交通工具;劫持交通工具罪;殺直系血親尊親屬罪;性騷擾;買賣人口;強盜罪;加重詐欺;擄人勒贖;製造、販賣或運輸槍械、毒品;違法摘除他人器官罪」等;但若是告訴乃論之罪,且已撤告者,不在此限。

在受訊(詢)問的程序保障部分,三讀條文規定,辯護人得協助受訊問的被告閱覽筆錄,並得對筆錄記載有無錯誤表示意見;在受拘提或逮捕程序保障部分,條文明定,逕行拘提犯罪嫌疑人時,應即告知本人及其家屬得選任辯護人到場,此外,執行拘提、逮捕或解送,得使用戒具,但不得逾必要程度,且應注意被告或犯罪嫌疑人的身體及名譽,避免公然暴露其戒具;認已無繼續使用的必要時,應即解除。

另,為保障告訴人及被告的救濟權,將再議期間從原先的7天延長為10天,上訴期間則由10天延長為20天,補提上訴理由書期間也從10天延長為2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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