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刑事保證金 台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告訴你

文/台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

刑事訴訟法第93條規定:「偵查中經檢察官訊問後,認有羈押之必要者,應自拘提或逮捕之時起二十四小時內,…...,聲請該管法院羈押之。…...無聲請羈押之必要者,得逕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條文中的「具保」,即所謂「備具保證金」的意思,所繳納的保證金,就是這邊所說的刑事保證金,該制度的用意就在於由被告方面繳納一定之額,擔保被告不會有逃匿的情形,來換取原本應該被羈押的不利益。保證金的金額多少,一般都會視被告所涉及的犯罪罪名、犯罪手段、造成損害多少、被告逃亡可能性等因素,由檢察官或是法官決定金額多少,少則幾萬元,多則像我們在新聞上看到的數億元天價保證金。

繳交刑事保證金的方式,一般有人保及現金保兩種,人保指的是由轄區內殷實之人出具保證書,在保證書上記載保證金額及依法繳納之事由,因為殷實之人在認定上比較會有爭議,一般多以現金保為主,現金保則是以現金或是等值有價證券繳納。繳交刑事保證金的人,法律並無明文規定,可由被告或是他人均可。

而可以領回刑事保證金的時機,依刑事訴訟法第119 條規定:「撤銷羈押、再執行羈押、受不起訴處分、有罪判決確定而入監執行或因裁判而致羈押之效力消滅者,免除具保之責任。」簡言之,當被告的羈押原因消滅,或是案件結束時,就可以去聲請領回保證金了。特別注意的是,因為繳交保證金的人不一定是被告,故在聲請返還時,原則上只有當初繳交保證金的人可以聲請領回。另外依刑事訴訟法第119 條之1 規定,若是保證金是以現金繳納者,在發還保證金時,國家是應計算利息返還的喔!

那保證金什麼時候會無法拿回來呢?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規定,若被告逃匿的時候,該筆刑事保證金是要沒收的。另外依刑事訴訟法第119 條之1 規定,若已經有領回保證金的原因,但可以受返還的人已經所在不明了,換句話說當初出具保證金的人已經找不到人了,這時經過公告的程序,公告後經過10年,該筆保證金就歸國庫所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