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公司派再出招 聲請經濟部停止市場派召開臨股會

以林郭文艷(圖)為首的大同公司派,為捍衛經營權近期再出招。(本刊資料照)
以林郭文艷(圖)為首的大同公司派,為捍衛經營權近期再出招。(本刊資料照)

大同經營權之爭持續延燒,隨著經濟部同意市場派召開臨股會後,公司派也出招捍衛經營權,昨(8)日就經濟部依《公司法》173條第四項核准市場派召開臨股會之處分,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依法提出行政訴訟停止執行聲請狀。

今年6月30日,大同召開股東會改選董監事爆發爭議,以董事長林郭文艷為首的公司派,在股東會上逕自刪除過半「非己陣營」的股東表決權,藉此保住經營權,但狂踩法規紅線的做法引發輿論反彈,事後市場派兵分二路向經濟部申請召開股臨會,最後主管機關以申請時間順序,同意由林宏信陣營召開。

眼見市場派拿到臨股會召集權,公司派如芒刺在背,事後委請律師依法提出訴願,並在9月初召開記者會,呼籲主管機關撤銷市場派召集臨股會之處分,隨著市場派確定將在10月21日舉辦臨股會,大同昨(8)日深夜再發布重大訊息公告,說明公司已向北高行政法院聲請經濟部停止原處分。

大同重申,經濟部日前准許市場派召開臨股會之理由,違背《公司法》第173條第四項要件及經濟部既有自訂函釋原則;此外,依台北地院8月24日刑事判決,欣同、新大同實質控制人鄭文逸因炒作大同股票違反《證交法》,重判鄭文逸13年6個月,「法院如此重判,經濟部若維持原處分,無異是在鼓勵經濟犯罪。」

大同進一步說:「欣同、新大同2家公司所持有大同股票為鄭文逸的犯罪所得,若經濟部核准其召集臨股會,無異承認炒股被告鄭文逸得續保其炒作股票之犯罪所得,並以該等股票贓物,行使股臨會召集權、主導董事提名與改選,欲取得本公司經營權,遂行其犯罪計畫。」呼籲經濟部撤銷原核准欣同、新大同召集臨股會之處分。

而大同公司也在昨日以同樣理由事證,就經濟部依《公司法》173條第四項核准市場派召開臨股會之處分,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依法提出行政訴訟停止執行聲請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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