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資遣勞工需給資遣費 10天前向勞工局做資遣通報

Uniqlo有員工控訴公司不當資遣。(圖中人、店家與新聞內容無關)
Uniqlo有員工控訴公司不當資遣。(圖中人、店家與新聞內容無關)

面對社會各階層勞資爭議,新北市政府勞工局勞資關係科科長賴彥亨表示,雇主若要資遣勞工,需有法定事由,依《勞基法》第11條,除非有歇業或轉讓時、虧損或業務緊縮、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1個月以上、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必要、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勞工對所擔任工作確不能勝任時,否則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其中在勞工不能勝任工作上,雇主需負舉證責任,若勞工告上法院,雇主需向法院舉證說明;另勞工工作年資愈久,雇主也需給予更多的輔導時間,若仍不符合公司需求,才可進行資遣。

賴彥亨指出,若勞工訓練後仍不符公司聘用需求,需10天前向各地勞工局做資遣通報,否則將開罰3萬至10萬元。另勞工資遣費計算,若是選擇勞退新制的勞工,每滿1年年資為半個月,最高上限是12年、共6個月的資遣費。

雇主在確定資遣前,需要有預告動作,以勞基法規定須在10天(任職3個月以上、未滿1年者)、20天(任職1年以上、未滿3年者)、30天(任職滿3年以上者)做預告通知,預告期間勞工每7天可有兩天請謀職假。若雇主未先行預告,也可加發預告工資替代補償。

賴彥亨說,雇主也可開具非志願離職證明書給勞工,讓勞工可領失業補助金,避免勞工因失業無收入,造成生活困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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