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法刪除股東表決權 投保中心解任林郭文艷大同董事獲准

北院認為,若不解除林郭文艷(圖)的董事職務,她的行為恐成其他經營者模仿對象。(本刊資料照)
北院認為,若不解除林郭文艷(圖)的董事職務,她的行為恐成其他經營者模仿對象。(本刊資料照)

6月大同公司股東會上,前董事長林郭文艷逕自認定部分股東無表決權,投資人保護中心認為林郭違反法令,有不適任董事的情事,7月時向台北地方法院提起解任董事職務訴訟。北院今(17日)判決指出,林郭文艷違法刪除市場派股東表決權,造成大同實質上或商譽上損害,若未將她解任,恐成其他經營者模仿對象,因此判林郭董事職務應予解任。

大同公司前董事長林郭文艷在6月的股東會上,為保住經營權,以市場派股東鄭文逸等人取得股份的資金來自中國為由,逕自刪除部分股東的表決權,引發市場震撼,也被金管會判定違法,投保中心更因此提出不適任董事職務之訴訟。

北院判決指出,林郭文艷雖然是股東會主席,但不具有調查能力,也沒有認定中資與否的權限,卻違法刪除市場派股東的表決權,導致大同被打入全額交割、暫停融資融卷交易、不得自辦股務等,降低大同公司商譽、影響大同公司交易市場、再次支出股東會成本費用,對大同造成莫大損害。

而林郭文艷在其丈夫林蔚山於2018年2月1日請辭大同公司董事長職位後,即接任實收資本總額達234億元的百年企業大同公司董事兼董事長,以她的經驗與知識,應該知悉公司治理精神、懂得尊重股東權利,更能做出合理判斷,她卻逕自刪除表決權,再以律師具予大同公司的法律意見書當作合理化自身不當行為的屏障,藉此脫免責任,顯已不再適任大同公司的董事職務。

對於林郭文艷刪除股東表決權,北院指其凸顯台灣股東會之亂象,若未依法將她解任,恐怕會成為其他經營者模仿的對象,讓其他人有恃無恐繼續在股東會上設置不當障礙,不利於台灣公司治理的法治發展,若讓他繼續擔任大同公司董事,將使大同公司及股東受有重大損害。投保中心依法訴請解任林郭文艷的大同董事職務,應予准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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