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侵犯刑後強制治療 大法官宣示:未違憲,警告現行制度限期3年內改善

犯下乘機猥褻罪的盧姓男子,在多年前服刑3年5個月後被認定「有再犯性侵高風險」再被裁定接受刑後強制治療長達9年之久,盧男質疑《刑法》以及《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未設定治療期限違反比例原則聲請釋憲,大法官於今(31日)作出釋字第799號解釋,指相關條文大部份為合憲,但未規定治療最長期限,對於特定無法治癒的病犯來說形同終生監禁,違反比例原則而有違憲之虞。

大法官解釋的條文包括《刑法》第91-1所規定「有再犯之危險」和「再犯危險顯著降低」是否有違反法律明確性及《憲法》第8條人身自由保障;再來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2-1所規定的「未規定強制治療之最長期間」是否有違反《憲法》人身自由保障及比例原則。

對於「有再犯之危險」和「再犯危險顯著降低」,大法官表示在專家及機構的評估鑑定下並不是個抽象的定義並無違法法律明確性;而刑後強制治療的目的是追求重大的公共利益,因此沒有違反比例原則。

不過刑後強制治療沒有期限有違憲之虞,雖然考慮性侵犯成因多元,以及個案主觀差異性無法統一規定最長的治療期限並無違反比例原則;但有些病犯無法在治療後達到再犯目標,長期治療下去等於以治療之名終身監禁,此部份有違反比例原則,要求相關機關改善配套措施,引進多元處遇措施。而是否繼續施以治療由法官審查而定,其審查頻率治療期間長短而定;另外,刑後強制治療未讓當事人(或委託律師)陳述意見,限期2年內改善。

大法官認定性侵犯為「病人的地位」,因此施以刑後強制治療的目的是治療而非處罰,而制度建構從《憲法》觀點來看,必須與《刑法》有所區別,然而大法官認為目前現行制度已趨進《刑法》執行內容,故提出警告式宣示,限期3年內改善,否則未來不排除宣告違憲。(艾以琳/綜合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