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疫情臨時爆發算天災事變,勞動部:可排除七休一

【時報-台北電】勞基法規定「勞工每七日中應有二日之休息,其中一日為例假,一日為休息日」,但也有但書如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等才可以請勞工來上班,如果疫情爆算天災事變嗎?勞動部官員表示,如果是無法預知的情況,如疫情爆發或臨時事件等,可以請勞工在例假日上班,但停止假期之工資,應加倍發給,並應於事後補假休息。

勞基法36條明定「勞工每七日中應有二日之休息,其中一日為例假,一日為休息日。」;但有但書指出,如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有使勞工於休息日工作之必要者,其工作時數不受第三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延長工時上限)限制,40條也開放如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認有繼續工作之必要時,可以勞工假期。

勞動部官員表示,如果是如八仙塵爆等意外發生,或是疫情爆發等無法預知的情況,就屬「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可以請勞工上班,但應於事後24小時內,詳述理由,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而停止假期的工資,應加倍發給,並應於事後補假休息,意謂要給假又給加班費。

至於如果勞工赴海外出差,染病遭強制隔離,可以請公假嗎?勞動部官員表示,如果是因職業上原因,可以請公傷病假,但如果是個人旅遊,只能自己請病假,雇主應給予半薪。

勞保局也指出,如果勞工遭遇普通傷害或普通疾病住院診療,不能工作,未能取得原有薪資,正在治療中者,可以從不能工作第4日起,請領普通傷病補助費,但門診或在家療養期間均不在給付範圍。(新聞來源:中時 林良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