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店頭市場》櫃買中心:110年H1前,須完成設置公司治理主管

【時報記者張漢綺台北報導】為配合新版公司治理藍圖,針對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20億元以上未達新臺幣100億元公司,櫃檯買賣中心要求應於110年6月30日前完成設置公司治理主管,自109年1月1日起向櫃買中心提出上櫃申請之發行公司,亦應設置審計委員會並載明於公司章程,且獨立董事席次不得低於3席。

櫃買中心表示,配合新版公司治理藍圖規劃,業奉主管機關核備「上櫃公司董事會設置及行使職權應遵循事項要點」及「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審查準則」等16項規章修正案,其中增訂董事長與總經理或其他相當職務者(最高經理人)為同一人、或互為配偶、或一親等親屬者,要求增加獨立董事席次,並應有過半數董事未兼任員工或經理人,並要求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20億元以上未達新臺幣100億元之公司亦應於110年6月30日前完成設置公司治理主管。

再者,上櫃公司自109年起每年辦理董事會自我或同儕評鑑,並於次一年度第1季結束前完成申報績效評估結果;再者,實收資本額新臺幣20億元以下之非屬金融業之上櫃公司,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應自109年1月1日起設置審計委員會,其董事或監察人任期於109年未屆滿者,得自其任期屆滿時,始適用之,櫃買中心亦將提醒該等公司及早規劃修正章程並依規定時程設置審計委員會。

此外,自109年1月1日起向櫃買中心提出上櫃申請之發行公司,亦應設置審計委員會並載明於公司章程,且獨立董事席次不得低於三席。為給予發行公司足夠之因應作業時間,發行公司採監察人制且其任期於109年6月30日前未屆滿者,應於申請上櫃時出具承諾書,至遲於109年6月30日前召開股東會完成審計委員會之設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