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店頭市場》具證券性質之虛擬通貨業務,櫃買:管理辦法及相關規章

【時報-台北電】櫃買中心今(20)日表示,主管機關為因應金融科技創新,已核定具證券性質之虛擬通貨為證券交易法所稱之有價證券,初步開放發行虛擬通貨募資金額新台幣三千萬元以下案件,豁免其應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向主管機關申報生效之義務,以提升創新企業募資之便利性,並滿足其多元籌資的需求。惟發行人有編製公開說明書之義務,交易平台業者應取得證券自營商之特許證照,另考量前揭虛擬通貨屬技術含量及風險程度較高之產品,故初步開放階段僅限專業投資人始得參與認購及交易。

櫃買中心依主管機關之授權,訂定「證券商經營自行買賣具證券性質之虛擬通貨業務管理辦法」、「申請發行具證券性質之虛擬通貨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會計師出具資訊系統及安全控管作業評估報告原則性規範」、證券商經營自行買賣具證券性質虛擬通貨業務之「證券商內部控制制度標準規範」與相關內部稽核實施細則,及經營自行買賣具證券性質之虛擬通貨業務人員之職前與在職訓練規範,並修訂「證券商及證券交易輔助人營業處所場地及設備標準」部分條文,用以規範上開虛擬通貨之發行及交易。(新聞來源:工商即時 林燦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