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報要聞》大同之亂 經部核准市場派召開股東臨時會

【時報-台北電】針對大同市場派申請召開股東臨時會,經濟部12日作出處分決議,核准欣同及新大同公司申請案,但要求市場派必須要在11月30日前完成召開,並向經濟部申請公司變更登記。從時程推算,市場派最遲要在10月中旬準備召開股東會,否則處分逾期將無效。 經濟部12日由商業司長李鎂出面召開記者會,表示審慎研析金管會、申請人說明及公司申覆後,正式處分准許大同市場派召開股臨會申請。由於林宏信代表之欣同與新大同較王光祥為主的市場派先行送件,引用相同條文申請,因此經濟部准許欣同等市場派申請。 李鎂列出6大理由,認為市場派申請召集股臨會,符合公司法第173條第4項中大同公司派「不能或不為」等條件,這些理由當中,金管會意見占很重要份量。 她指出,第一、據金管會意見,認定大同董事長林郭文艷執行業務重大違反法令,客觀上足認對擔任董事會召集權人及股東會主席有濫權違法行為,擅自剝奪總計高達53.32%表決權違法,且投保公司提起解任訴訟,在客觀上足使人認其難以繼續擔任董事職務。 第二、股東會召集權人不得於股東會上恣意剝奪股東權益。 第三、大同負責人刻意忽視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及全體股東權益,已無法期待該公司董事會未來將依法召開股東會。 第四、市場派申請人依公司法174條第4項規定申請,因公司負責人召開股東會有重大違法等事宜,無法期待該公司董事會未來會依法召集股東會,應符合公司法173條第4項之要件。 第五、大同公司主張申請人取得股份無效,但經濟部重申法規解釋及適用為主管機關及法院職權,非由公司自行解釋及適用,大同公司主張不足採。 第六、另一申請人羅得、三雅、競殿(王光祥派)以相同召集事由申請,因此依申請先後,核准欣同、新大同(林宏信派)召開。 李鎂說,173條第4項立法意旨在股東會以董事會召集為原則,但若董事會不為召集或不能召集,就可由股東自行召集,「目前已無法期待大同公司董事會未來可依法召集股東會」,是由個案來判斷。 官員表示,12日同步會發函給兩申請人與大同公司,若兩造對處分不滿,在收到函文次日起30日內可提出訴願,若公司派提出訴願成功,代表現在處分會遭廢除,就算市場派已開完股東會、完成申請,「只要公司訴願成功,這些都無效」。知情人士說,在公司派訴願過程,不會影響准許市場派召開股臨會的進行;但若公司派提出假處分,要求暫時停止執行處分,則視市場派律師提出必要召開理由及法院的判決結果而定。(新聞來源:工商時報─記者邱琮皓/台北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