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動專欄/Rieder】一個波西條款 燒出中職大問題

一個爭議判決,燒出了中華職棒的公關危機,也燒出了原來從2016年中華職棒開始實施「波西條款」之後,已經過了五個球季,我們還沒有一個明確的判決標準。「波西條款」的原意是為了要保護捕手,但為了要定義何謂衝撞、何謂正確的站位,中職在規則中增加補述,使得保護捕手的規則,變成在「陷害」捕手。

 

老實說,或許除了真正的中職裁判技術人員之外,並沒有人能明確指出,什麼時候應該要引用規則上的哪個條文,即便宣稱自己是「球員出身」的秘書長也不能,火上加油的記者會,示範了何謂「正確接球」的方式,卻掩蓋不了其實他自己也搞不清楚規則的窘境,落得被媒體砲轟,問到啞口無言。

 

許多人都想不透,為什麼這場記者會,中職不帶著裁判長或審判委員出席,而是秘書長親上火線。但其實熟知聯盟生態的人,完全可以理解這樣的結果,因為在馮勝賢任職秘書長的期間,一切都是他說了算,不容許任何異見,才會造成他自信滿滿的出席記者會,覺得跟過去一樣一如往常,不會遭到任何質疑。

 

記者會畢竟不是聯盟內部開會,當你提出的解釋與見解,與一般認知有不同時,必然會遭到質疑。面對記者提問時無法招架,最終還把與球團的矛盾搬上檯面,認為媒體的提問是球團在背後的操控,才會有「球團輸不起」的用詞出現,即便記者只是想追根究柢搞清楚聯盟的解釋而已。

 

如果在該場記者會,聯盟可以把波西條款的內容解釋清楚,反而就能夠成為一個公關宣傳的良好範例,讓大眾更清楚瞭解遇到同樣的狀況時,該引用哪一條規則;過去的那些前例,之所以會有這樣的判決結果,又是依據哪一條規則,可以解決大眾的疑惑。而不是秘書長一句:「過去的判例我們會檢討。」這次的判例卻又只能跳針回答。

 

根據私下了解與詢問,中職的這本規則補述,是在2017年所修訂,原因在於2016年實施「波西條款」之後,實務上遇到了許多狀況。經過與日本、韓國職棒的裁判,交流討論後,才有這個規則補述,希望在執行「波西條款」的判決上,能夠有更明確的方向與指示,但日本職棒去年在執行「波西條款」判決時,也曾引起爭議,這個補述是否能幫助裁判在遇到各種狀況時做出正確或符合大眾期待的判決,至少目前看起來沒辦法。

 

「波西條款」是由大聯盟率先實施,而大聯盟所採行的概念很簡單,當捕手沒有球時,就不能佔據本壘,必須讓出跑壘(滑壘)路徑;但捕手先接到球後,就可以進行觸殺動作,一如費城人總教練Joe Girardi,過往在當球評所解釋的:「捕手手中只要有球,就可以進行本壘佔位。」

 

遇到問題之後,後續中職的規則解釋並沒有越辯越明,反而不斷陷入矛盾當中。例如補述中的第四點附註「封壘的概念與認定,意即原本可能安全得分的跑壘員,確實因捕手腳之違法站位造成阻擋而無法觸壘被觸殺出局時,則可成立捕手違規。」與第六點「雖然捕手佔據本壘,但跑壘員可能被判出局或夾殺時,不可視為捕手妨礙或跑壘員進壘。」形成矛盾,就不見中職出面說明,附註四與第六點的判定標準。

 

對於上周的記者會以及本周一的總教練會議,中職都沒有把該講的解釋清楚,規則疑惑並沒有越辯越明,反而看到大聯盟中卻又有許多相似的判例畫面,結果與中職的判法並不同,讓人不禁覺得,我們的「波西條款」到底是要保護擔任捕手的波西,還是擔任跑者的波西?

 

天佑中職,希望在總教練會議上,中職副秘書長與裁判長,已經把「波西條款」的執法標準傳達給五支球隊的總教練們,希望他們跟總教練們表達的,跟媒體們表達的並不一樣,我寧願相信在媒體面前說的,只是為了聯盟的面子所呈現的逞強。也希望試圖爭取續任的秘書長,下次遇到專業問題,還是交給專業的來,球員出身的你球技絕對專業,但引用規則時,你絕對不如裁判專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