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檢警調查獲地下通匯3案 金額逾29億

(中央社記者陳朝福高雄23日電)高雄地檢署指揮警調查獲地下通匯3案、被告8人,非法辦理匯兌總金額約新台幣29億8000萬元,主要為利用銀樓、旅行社等進行掩護,非法辦理兩岸匯兌業務。

高雄地檢署今天表示,日前獲報有不法分子利用銀樓、旅行社等為掩護,非法辦理兩岸匯兌業務後,即指派主任檢察官蘇聰榮、劉穎芳等指揮警調偵辦。

檢方先於11月7日指揮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高雄市鳳山警分局於鳳山區執行搜索2處,查緝銀樓業者非法經營國內外匯兌業務,當場查扣存摺23本、匯款單、記事本等,傳喚被告黃姓女子、李姓和許姓男子等3人。3人自民國102年起以銀樓為據點,非法經營兩岸匯兌業務,每筆匯兌金額向客戶收取手續費200元。初估經手匯兌款項總額達8億4000多萬元。

檢方訊後,認定黃女、李男涉嫌違反銀行法的非銀行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罪嫌,諭令各以10萬元交保,許男請回。

檢方11月28日指揮高雄市調查處、高雄市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至苓雅區執行搜索1處,當場查扣存摺3本、大陸銀行資料、記事本、隨身碟等,同時傳喚經營旅行社的被告陳姓女子。

高雄地檢署表示,陳女為旅行社業者,自101年間起以經營的公司為據點非法從事兩岸地下匯兌業務,每筆匯兌金額向客戶收取手續費200元,初估經手匯兌總額達19億9000多萬元,涉違反銀行法。訊後,諭令5萬元交保。

檢察官再於12月10日指揮調查局南部地區機動工作站,至高雄市鳳山區、左營區、鼓山區執行搜索4處,扣得存摺40本、提款卡6張、銀聯卡12張及現金約70萬元、人民幣5000元,傳喚被告洪姓男子、李姓男子、洪姓女子與陳姓男子4人。

檢方查出洪姓被告2人與李男自106年起非法經營兩岸地下匯兌業務,陳男則提供個人帳戶供使用和依李男等人指示提領款項。初估匯兌款項總額約1億4000萬元,涉違反銀行法。訊後,洪姓被告2人與李男分別諭令以5萬元至20萬元交保,陳男諭知限制住居。(編輯:黃世雅)1081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