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靠近卻有障礙 文化平權之路坎坷

(中央社記者陳偉婷台北29日電)聾人牛暄文喜歡台灣文化、想看歌仔戲,卻怕聽不清楚劇情無法如願。盲人南廷愛旅行,參觀博物館苦惱沒語音導覽無法盡興。體驗不好影響參與熱情,障礙者文化近用還有困境。

聾人協會常務理事牛暄文因有嚴重聽損,平常以手語、讀唇加上聲音與人溝通,日常生活不成問題,但從事休閒娛樂時,常因不夠友善的環境感覺無奈。

牛暄文接受中央社記者採訪時表示,平常喜歡看電影,因電影一定有字幕,影廳空間包覆性強,音效劇烈震動和回音,就算聲音聽不清楚也能感受氣氛。他也喜歡舞台劇,但台灣舞台劇幾乎沒有字幕,不知道演員在台上說什麼,無法理解劇情。但只要是國外舞台劇,因有搭配字幕或眼鏡字幕機,障礙立即被打破。

還記得很久以前,牛暄文觀賞屏風表演班演出,他跟劇團反映「聽不到、看不懂」的困境;表演班創辦人李國修立刻把劇本給他,讓他可以一邊看演員表演,一邊對照劇本理解劇情,成為他最難忘及最感動的體驗。

儘管障礙重重,牛暄文總是把握機會欣賞在台灣演出的國外舞台劇。但他心裡有遺憾,明明很想欣賞台灣在地文化,很想看明華園的歌仔戲,卻卡在沒有字幕而難如願。

有時候牛暄文也喜歡看文物、展覽,但許多展館的導覽並不專業,只求有,但沒有理解聾人需求,常常都是以聽人的解說稿「直譯」為手語;有些導覽場次也會遇到其他民眾爭看作品、遮擋聾人看手語的視線,都會影響觀賞的品質。

視障者南廷喜歡聽音樂會,雖有志工協助接送,但一進到表演廳,沒有人幫忙解說樂曲特色、表演場地布置或演奏者的狀態,也沒有點字版的說明單張,愉悅度降低,到場聆聽就顯的多餘,也讓她感嘆「不如在家聽CD就好」。

南廷也愛旅行,她到美國大峽谷時,當地有峽谷立體模型,靠觸摸就能知道所在位置,增加旅遊的趣味;花蓮太魯閣同樣有震撼人心的奇景,盲人卻幾乎無從感受。

南廷也說,曾走訪美國一個私人博物館,很驚訝地發現竟然配有多國語言導覽機,就算不是每個作品都有導覽,也足夠幫助她進入狀況;反觀台灣,可能只有大型博物館才配有導覽機。

輪椅使用者余秀芷受訪時談起一次看展覽的經驗,因展示品放在平面展示櫃,她坐在輪椅上根本看不清展品,更遑論享受其中。她對展覽唯一的印象只剩「展館附近的冰淇淋很好吃」。

另一個也讓余秀芷難過的事情是,她喜歡和媽媽一起看劇團演出,但表演廳的輪椅席就像是「停車場」,障礙者只能跟陪同者分開坐,無法一起享受觀賞的樂趣,就算有緊急狀況需要陪同者協助,也無法立即求援。

障礙者文化近用的經驗不佳,確實是普遍狀況,也自然影響參與的熱情。

根據衛生福利部2018年公布的身心障礙者生活狀況及需求調查發現,身心障礙者平常休閒活動,選擇「看電視、DVD」者超過8成;其次為從事體能活動、聽音樂、跟朋友聚會、使用電腦或上網、跟親戚聚會家族聚會與看書;更有5.75%表示「幾乎沒有從事休閒活動」。

「推動無障礙的友善措施,不能靠熱情和同情。」近年致力於推動全人文化近用概念的口述影像專家趙又慈受訪時表示,台灣是一個很有愛的地方,大家都秉持善意做事,但因未必了解不同族群的需求,若本著同情的態度執行業務,只求有,但使用者感受不好,自然就不想親近文化,也影響他們的權益。

趙又慈舉例,常有誤解認為,視障者只需要「報讀」,認為有語音導覽就夠了;但光只有唸出文字敘述,沒有搭配空間導覽、情境描繪、輔具觸摸,使用者的感受難以到位。優質的口述影像可以解決問題,但相關的專業人才養成又需要時間耕耘。

趙又慈也說,為了讓觀展者更了解文化的意涵,轉譯訊息需要適當的設計,最終的目標是讓他們有愉悅的體驗跟正確的理解。但若有善意,沒方法,如有展館帶盲人摸展場的桌椅、或摸音樂演出的樂器等,或因空間有限、只能把障礙者帶離展場才能摸輔具等,「為摸而摸」難以達到目的。

文化近用有3層次,趙又慈解釋,第一層是必須「到的了」,破解行動上的障礙;第二層是資訊的對等,讓所有人都能平等的得到各項資訊;第三層是文化意涵的轉譯,協助使用者理解意義,得到感動,帶動學習。但台灣在全人文化的推動上,「仍在起步的階段」。

台灣美術館教育推廣組助理研究員吳麗娟很能了解推動社會共融困難重重的箇中滋味。國外展館的聽打、字幕服務很普及,但在台灣,因人力和經費缺乏,多數狀況是除非事先得知使用者的需求且來得及準備,才能提供相對應服務。

更甚者,在推動文化平權工作時,吳麗娟還常必須面對質疑,對內凝聚共識,解釋不同族群的需求及平權服務的必要性,秉持絕非只服務弱勢,而是服務所有人的態度前行。

身心障礙聯盟專員汪育儒受訪時則說,身心障礙者文化近用常有特別化的問題,如視障者要看電影只能看特別的口述影像場次、不可能是正在上映的熱門片,電視節目選擇非常有限;聽障者則是連在家看新聞都沒字幕。但要解決這些問題的技術未必困難,難的是有沒有願意改變的「心」。

汪育儒說,借鏡韓國經驗,許多韓劇播映時就有口述影像音軌,視障者只要戴上特定接收器,就能追劇;台灣應修法要求一定比例的影視作品應有口述影像音軌、電影院有相關的設備;新聞也應備有字幕,維護聽障者知的權利。(編輯:管中維)1090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