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藥華藥媒體報導說明

日 期:2020年10月29日

公司名稱:藥華藥 (6446)

主 旨:媒體報導說明

發言人:林國鐘

說 明:

1.事實發生日:109/10/29

2.公司名稱:藥華醫藥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傳播媒體名稱:工商時報 10月29日 第B04版上市櫃2

6.報導內容:

「藥華藥指出,將向當地法院提出撤銷仲裁判斷 (簡稱撤仲) 歷程總需

至少三年半」

「相關法院裁定可提起抗告、再抗告等以為救濟,若要強制執行,藥華藥

法務長經諮詢台灣仲裁專業律師後確認,需要經過台灣法院民事三審定讞

後才能執行。」

7.發生緣由:媒體報導說明

8.因應措施:

上述媒體報導內容中有關本公司對仲裁判斷之因應措施,相關內容請參照

本公司於109年10月29日發布董事會決議之重大訊息,及109年10月28日本

公司網站新聞動態之最新消息,網址為https://pharmaessentia-tpe.com/tw/new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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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該報導內容中有關我國仲裁法規部分,經本公司法務同仁諮詢台灣仲裁

專業律師後補充流程如下:

外國仲裁判斷之執行,依照我國仲裁法第47條第2項規定,經過我國法院

裁定承認後,即得為執行名義。不服法院裁定則得申請抗告、再抗告。

我國法院承認外國仲裁判斷的裁定流程大致如下:法院收到訴狀聲請裁定

再行分案,由審判長審理後裁定。案件流程耗時多久端視案件複雜情況,

由審判長掌控。

法院裁定承認後即得為執行名義,但依強制執行法第 18 條第2項,法院因

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法院

停止強制執行的裁定的必要情形,可能因以下三要件:再審之訴、對於許

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或債務人異議之訴;是否裁定債權人提供擔保,

亦屬法院職權。

9.其他應敘明事項:

新藥開發時程長、投入經費高且並未保證能一定成功,此等可能使投資面

臨風險,投資人應審慎判斷謹慎投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