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弘勝光電108年現金增資發行新股案業經金管會核准延長特定人繳款期間

日 期:2019年12月03日

公司名稱:弘勝光電 (6427)

主 旨:弘勝光電108年現金增資發行新股案業經金管會核准延長特定人繳款期間

發言人:陳淑娟

說 明:

1.事實發生日:108/12/03

2.發生緣由:

(1)本公司於108年08月08日經董事會決議通過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5,000,000股,並奉金

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8年09月24日金管證發字第1080331678號函核准生效。

(2)鑒於客觀環境之變動,並維護股東及投資人權益,本公司董事長經董事會授權,向主

管機關申請延長募集期間三個月,於108年12月02日接獲證期(發)字第1080338815號函核

准生效,募集期間延長至109年2月21日。

(3)除延長特定人之繳款期間外,現金增資發行條件、資金用途及認購價格均維持不變。

3.因應措施:

為確保原股東、員工及已繳款特定人等人之權益,茲將本次現金增資延長募集期間,

對投資人所造成之影響,本公司特定相關補償方案如下:

(1)適用對象:已繳款之原股東、員工及已繳款特定人等人。

(2)申請期間:奉主管機關核准並公告日起至108年12月31日止。

(3)申請方式:於本補償方案公告日前已繳款之原股東、員工及已繳款特定人等人,如已

無認購意願,請填具「股款退回申請書」及相關文件,於申請期間截止日(108年12月31

日)前,親自送達或掛號郵寄(以郵件送達為準)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

務代理部(地址:台北市建國北路一段96號B1,電話02-25048125),文件未備齊或逾期未

送(寄)達者,視同維持原認購意願。

(4)應退還股款之退還日期及方式:

對於本補償方案公告日前已繳款之原股東、員工及已繳款特定人等人如已無認購意願者

本公司將加計利息退還其所繳納之股款,計算公式如下:

認購股款x【1+(自繳款日至實際退款日之天數)x1.035%(註1)/365】

註1:台灣銀行公告之一年期定期存款牌告固定利率計算之。

註2:應退款項將以郵寄支票方式或匯款方式支付。

(5)申請延長期間繳款後,若仍未能於109年2月21日前募集資金完成,將退還原股東、員

工及已繳款特定人等人所繳納之股款並加計利息。

(6)對於已繳款人要求退還之股款暨原認購股數,本公司董事長業洽特定人全數認購,並

負責退還原繳款者所繳款項及支付應計利息。

(7)利息補償金額達新臺幣二萬元者,將依「全民健康保險扣取及繳納補充保費辦法」之

規定扣取補充保費。

(8)利息所得之申報、扣繳依所得稅法規定辦理。

4.其他應敘明事項:承諾書

弘勝光電股份有限公司一○八年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乙案,業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

管證發字第1080331678號函申報生效在案,有鑑於特定人申請參與本次現金增資作業未

能於繳款期限內即時完成,並為維謢員工、原股東及投資人權益,擬將原股東及員工認

購不足股數洽特定人之繳款期間由原訂108年11月18日至108年11月22日延長至109年2月

21日。

除延長特定人之繳款期間外,現金增資發行條件、資金用途及認購價格均維持不變。

若因此次特定人繳款期限延長,致原股東、員工或認股人等權利受損,權利受損人可提

出合理及具體理由主張其權利受損部份,本人願負賠償責任。

此致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立書承諾人:

弘勝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長:陳金龍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