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東少女命案 5嫌判處無期徒刑定讞

(中央社記者蕭博文台北1日電)新竹縣國二少女遭性侵焚屍,林姓主嫌曾兩度被判處死刑,高院更三審則認為林嫌等5人的犯行是基於殺人的不確定故意,改判5人無期徒刑。最高法院今天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全案緣於民國104年5月間,林姓主嫌不滿心智有缺陷的被害少女曾辱罵女友,夥同陳姓、何姓、古姓等嫌犯毆打少女,再將少女載往新竹縣竹東鎮施暴。

另陳姓嫌犯提議性侵少女,與林姓、何姓、古姓嫌犯接連性侵得逞;林嫌等人再對少女拳打腳踢,並棄少女不顧轉往他處飲酒作樂。陳嫌和古嫌稍晚重返現場發現少女死亡,通知其他3人到場,購買汽油焚屍。

一審新竹地方法院判處林姓主嫌等5人無期徒刑,經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林姓主嫌、陳嫌維持無期徒刑,其他3名被告處20年至28年不等刑期。

案經最高法院發回,高院更一審認為,林姓主嫌惡性重大且無法令人感受到絲毫悔悟之心,改判死刑;陳嫌、古嫌、何嫌處無期徒刑,黃嫌處20年徒刑。案經上訴,最高法院二度發回。

高院更二審則認為,林姓主嫌等5人虐殺手段已達極致,是比一刀斃命更殘忍的凌遲致死,考量林姓主嫌毫無悔悟之心,判處死刑,其他4名被告處無期徒刑。

最高法院去年8月第三次發回更審,高院更三審認為,林姓主嫌等人是在圍毆少女時,將原本的傷害犯意提升為殺人的不確定故意,與確定故意的惡性評價有別,不符「情節最重大之罪」,依兩公約規定不得判死,而兩公約具國內法效力,因此依法不得判死。

更三審並指出,林姓主嫌等5人經送鑑定,均認具有教化合理期待可能性或不能排除有此可能性,審酌觸犯強制性交而殺被害人罪,對少女造成的痛苦、恐懼,實非常人所能忍受,罪行重大至極,因此量處法定刑中的次嚴厲刑即無期徒刑,並褫奪公權終身。

案經上訴,最高法院認為,更三審認事用法量刑並無違法,今天駁回上訴,全案定讞。(編輯:方沛清)1090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