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官任胞兄民事訴訟代理人 檢審會不予處分

(中央社記者蕭博文台北16日電)嘉義地檢署廖姓檢察官擔任胞兄民事官司訴訟代理人,遭嘉檢移請檢審會處分。檢審會今天開會,多數認為尚無明文禁止檢察官擔任訴代,廖男也未表明檢察官身分,決議不予處分。

全案起於,廖姓檢察官因胞兄與他人因租屋糾紛打民事官司,擔任胞兄的民事訴訟代理人;訴訟程序中,對造無意間發現廖男為檢察官,桃園地方法院獲悉後通報嘉檢。

嘉檢內部開會討論時,廖姓檢察官表示,檢察官倫理規範、法官法均未明文禁止檢察官擔任訴訟代理人;但嘉檢認為,法官不得擔任他人訴訟代理人,應以相同標準要求檢察官,因此建議「促請注意」,送台灣高等檢察署複審。

高檢署認為,廖姓檢察官僅擔任民事案件訴代,非執行律師職務,訴訟期間也未表明檢察官身分,將案件送進法務部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議處。

檢審會今天上午開會,認為檢察官倫理規範等規定並未明文禁止檢察官擔任訴訟代理人,況且廖姓檢察官擔任訴代過程中未曾表明檢察官身分,並無破壞檢察官形象或違反應謹言慎行的規定,決議不予處分。(編輯:李錫璋)1091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