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雪璋設局砍人賠百萬 二審判再賠15萬元

(中央社記者蕭博文台北22日電)台北市光信里前里長朱雪璋被控設局砍人,判刑6年確定。被害王姓男子向朱雪璋等人求償,一審獲判賠100萬元,案經王男上訴,二審高院今天判朱雪璋再賠王男15萬元慰撫金。

朱雪璋於民國105年2月間不滿王姓男子在他經營的道場前拍攝挑釁照片,透過臉書以切磋武藝之名邀請王男,暗地裡找來超過20人埋伏於道場樓梯間。

王男當天晚間赴約後,遭朱雪璋砍傷,朱雪璋妻子吳佩樺則通知埋伏的眾人分持鋁棒、木劍圍毆王男。

最高法院今年5月間依重傷害未遂罪判處朱雪璋6年徒刑,吳佩樺5月徒刑、得易科罰金確定。朱雪璋隨後偷渡逃往中國大陸遭逮,14日經刑事局押解返台發監執行;吳佩樺被判5月徒刑,已易科罰金。

王姓男子另針對朱雪璋、吳佩樺等人提起求償訴訟,一審台北地方法院判決,朱雪璋、吳佩樺應連帶賠償王男勞動能力減損、看護費等共23萬4679元,朱雪璋、吳佩樺與其他同夥另賠償醫療費、精神慰撫金共76萬5321元,總計新台幣100萬元。

案經王男針對精神慰撫金部分提起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二審認為,王男復健多年後,仍受有勞動能力減損,審酌朱雪璋為習武之人,理應修身自持,竟設局攻擊王男,判朱雪璋再給付慰撫金15萬元,王男仍可上訴。

另方面,針對一審判決朱雪璋等人賠償100萬元部分,王男與朱男等人均未上訴,已於一審確定。(編輯:陳仁華/李亨山)109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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