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樂妍涉減租賄選不到庭 檢察官建議通緝

(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27日電)藝人劉樂妍涉選舉期間貼文說,房客投票給北市議員羅智強即可減租1000元,遭北檢起訴;北院發傳票至大陸,告知今天開庭,劉樂妍親自簽收後仍未到庭,檢察官建請法官依法通緝。

全案緣於,劉樂妍在2018年九合一選舉期間在社群網站上發文,指她問房客11月24日要不要回家投票,房客回答不會。她跟房客說,「你11月24日如果回家投羅智強,這個月房租,我給你減1000塊」。

劉樂妍貼文內容引發議論,有網友認為劉樂妍行為有具體名字及具體對價,涉及賄選,向台北地檢署檢舉。檢察官傳喚劉樂妍到案說明後,依違反選罷法將她起訴,案件移由台北地方法院審理。

北院今天開庭,但劉樂妍未到庭。法官表示,她多次未到庭,今天的庭期,早在去年10月28日就定庭,傳票經過海基會已送達她在大陸河北省廊坊巿燕郊的地址,她在去年12月3日親自簽收,另依外交部回函,她並沒有被限制入境台灣,應有足夠時間可以返台並於今天到庭說明。

辯護人表示,去年底曾聯繫上劉樂妍,但沒告知後續開庭日期,有告知法院會寄傳票給她,她應該是因為疫情關係,沒有返台,應屬有正當理由不到庭。

公訴檢察官表示,劉樂妍經合法傳喚、未被限制入境台灣,並無合理請假事由,又持續不斷在社群網站上發言勸在大陸的台灣人,不要回台灣過年等語,另依據大陸河北省1月12日宣布的管理措施「人員、車輛非必要不外出」可知還是可以外出,如果有訴訟必要,是可以外出,可見劉樂妍應是決心不到庭,已構成逃亡,請依法通緝。

法官庭末諭知,劉樂妍有逃亡境外、逃避司法之虞,請辯護人告知她,如有正當理由而未到庭,須在7天內陳報法院,法院會審酌是否有正當理由,再做後續處置。(編輯:張銘坤)1100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