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商業事件審理法自110年7月1日施行

(中央社記者林長順台北3日電)司法院今天公告「商業事件審理法」、「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定於110年7月1日施行。司法院已著手進行相關法令修正、法官及調查官遴選及新制宣導等籌備工作。

立法院第9屆第8會期去年12月17日三讀通過「商業事件審理法」及「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將設專責法院、引進專家證人制度、採行調解前置程序等,並採二級二審制,處理金額逾新台幣1億元的重大民事商業事件。總統於今年1月15日公布。

司法院指出,鑑於本法為新制定的法律,涉及設置專業法院、律師強制代理、運用科技審判、商業調解程序、當事人查詢制度、引進專家證人及秘密保持命令等,均異於既有民事程序規定,雖需相當時日始能完成相關資源與制度整合,為回應社會各界對本法早日施行的殷切期待,今天公告本法定於110年7月1日施行。

司法院表示,本法公布迄今即著手進行相關法令的增訂與修正、商業調解委員的遴聘及培訓制度之建置、商業法官及商業調查官的遴選及研習、法院人力與各項軟硬體及預算經費的配合、相關資訊、統計與管考系統的建立與參考資料彙編及新制宣導等籌備工作。

司法院指出,未來將持續完成、推動相關籌備工作,使本法施行後,商業事件審理新制得以順利運作推行,符合商業事件迅速、妥適、專業處理、判決一致及具可預測性等要求,藉以提升經商環境,促進經濟發展。(編輯:張銘坤)10908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