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希望由誰來判決?

不滿司法院力推國民法官參審制,以司改會為主的支持陪審制聯盟到司法院前踢館叫陣,要求司法院長許宗力出來辯論。(林偉信攝)
不滿司法院力推國民法官參審制,以司改會為主的支持陪審制聯盟到司法院前踢館叫陣,要求司法院長許宗力出來辯論。(林偉信攝)

面對日常生活中各項活動,舉凡投資理財、開車上路或烹飪做菜,我們經常認為自己能夠得心應手,甚至做得比別人更好,但過程免不了要透過學習來獲取更多的經驗,而這些不過是「自己的事」。

假設換成處理「別人的事」,例如參與一場決定他人是否犯罪的審判,是否也同樣容易?或許應該改成這麼問:萬一自己不幸成為刑事案件被告,你希望由「誰」來決定判決結果?

我們都知道不能殺人、任意拿取或詐騙他人財物,由於法律本就是用來規範群體生活秩序,身處其中,每個人都有與生俱來的「法感」,或強或弱,不見得清楚知道觸犯哪項刑罰規定,卻同樣能得到分辨對錯的結論。

於是面對新聞刊載的重大爭議案件,閱聽者多半習慣從「第三者」的角度、透過個人「法感」來決斷個案公平正義,一旦判決結果與自己認知不符,各類批評也接踵而來,只因為大家總認為自己才是對的,卻鮮少願意了解問題(差異)究竟出在哪裡,而民眾對司法的信賴感也在一次又一次的誤解中逐漸消磨殆盡。

為了重新建構民眾對司法制度的信賴,因此催生出人民參與審判的制度。隨著人民參與程度的不同,目前大致有司法院以參審精神為基礎所規畫的「國民法官」制度,以及某些民間團體所推動加入「陪審制」的併行制,在立法院進行審議。簡單來說,參審制將由法官與民眾(國民法官)共同審判;陪審制則全由民眾(陪審員)做成判決。

首先要了解審判過程先是「認定事實」,一旦認定被告有罪,接著仍須「適用法律」及決定量刑結果,絕不該只把目光聚焦在「有罪vs.無罪」之上而已。

其中「認定事實」必須仰賴證據,假設立法者及多數民意普遍認為部分類型案件的審判應該有民眾參與,這本屬立法選擇,而「量刑輕重」或許也能透過民眾參與,重新建構刑事量刑標準,然而如何正確「適用法律」,恐怕不是單純仰賴民眾「法感」所能解決。

我國屬於成文法國家,立法技術上必須透過各項相關條文形塑出刑事犯罪體系。試以某些民間團體主張應採行陪審制的《貪汙治罪條例》案件為例,這類案件不單是「公務員收錢與否」的判斷,更可能涉及如何認定「是否違背職務」,及各種貪汙犯罪與公務員圖利罪相互適用關係,此外審判上也要同時考慮應否適用該條例所制訂不同減刑規定。而這類案件對法官來說,一旦判決被告有罪將面臨的法律適用相關問題,往往比判決無罪要來得複雜許多。

面對這些,我們或許該誠實地反問自己有多少把握能夠「第一次審判就上手」?或者期待採取陪審制的陪審員們可以全盤跳脫既有法律規範,自行創設、解釋犯罪要件?難道這才是我們期待的全新刑事訴訟制度?

儘管筆者身為總讓人詬病社會經驗不足的法官,但在這10餘年不長不短的審判工作中,面對個案如何適用刑事法律及個案審判,總是思索再三,這過程絕非光憑閱讀新聞報導內容,或是只消花上約一部電影的時間即可找凶手是誰所能比擬。

而這些,才是完整的審判。

(作者為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