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違背職務受賄 重罪仍難逃

立委集體收賄案震撼政壇,台北地院4日下午公布裁定羈押結果,各家媒體大顯神通,第一時間將結果告知民眾。(陳怡誠攝)
立委集體收賄案震撼政壇,台北地院4日下午公布裁定羈押結果,各家媒體大顯神通,第一時間將結果告知民眾。(陳怡誠攝)

涉貪遭羈押的前時力黨主席徐永明獲交保步出法庭時,一臉「司法還清白」樣子,但事實上法官裁定羈押與否,是考量有無串證或逃亡之虞,徐已遭法官認定涉嫌重大,只是沒有押他的必要性,未來是否遭起訴或判無罪,仍是未定數。

立委蘇振清被控觸犯違背職務受賄罪,徐永明則是「不違背職務」受賄罪,2個法條只是刑度及構成要件不同,但同屬於法定本刑5年以上重罪,只要涉嫌重大又有逃亡及串證之虞,就符合羈押的要件。

只是,徐永明昨獲交保時說自己絕對沒有問題,但法官認為「期約」賄賂行為已觸法,再對照前年徐與黃國昌在立法院,以時代力量黨團名義提案修法,主張落實「聯合國反貪腐公約」,公務員只要收受逾1萬元饋贈都要用刑罰嚴懲,今昔對比格外諷刺。

當年徐永明還說,台灣許多貪汙案件都是因為法官查無「對價關係」,讓收賄的公務員逃過法律制裁,所以他要求修法包括立委在內的公務員,只要收到超過1萬元的利益就成立「不法饋贈罪」。

徐及黃國昌還說要增設「不法關說罪」避免公務員收取賄賂而濫用其影響力進行關說,並提高貪汙罪執行的假釋門檻,如今這些振振有詞的修法提案猶言在耳,似乎並沒有徐所說絕對沒有問題那麼簡單。

在判決有罪確定前,基於無罪推定原則,被告有權利主張自己的清白並採取任何訴訟策略,但以政黨主席且是國會議員的身分,面對期約賄賂的行為,恐怕就難自圓其說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