縱火性侵 納入預防性羈押 假釋被駁 受刑人可提行政訴訟

立法院17日三讀通過《刑事訴訟法》修正案,擴大預防性羈押適用範圍,將放火燒燬他人住宅或大眾運輸交通工具、性侵、加重詐欺等罪,都納入預防性羈押範圍內。圖為男子翁仁賢(見圖)除夕夜縱火害至親和看護六死四傷。(本報資料照片)

中國時報【季節、朱真楷╱台北報導】 立法院17日三讀通過《刑事訴訟法》修正案,擴大預防性羈押適用範圍,將放火燒燬他人住宅或大眾運輸交通工具、性侵、加重詐欺等罪,都納入預防性羈押範圍內,這次修法也落實兩公約精神。 立委周春米表示,預防性羈押修正目的在補足現行羈押規範的不足,這次將再犯率較高的重罪、侵害身體自主權或性自主決定權的犯罪,如加重強制性交、性騷擾,還有加重詐欺、擄人勒贖、買賣人口、海盜、強盜、劫持交通工具等罪,都列為可適用預防性羈押的對象。 為保障告訴人及被告救濟權,再議期間由7日延長為10日;上訴期限和補提上訴理由書,都由10日延長為20日。另新增執行拘提或逮捕時,應當場告知被告或犯嫌原因,並應以書面將原因通知當事人和其指定的親友。並明訂執行拘提、逮捕或解送,應注意被告或犯罪嫌疑人的身體及名譽,避免公然暴露戒具。 昨日也三讀修正《監獄行刑法》,新條文主要以補強人權為核心。包括每日工作逾8小時可領加班費、保障受刑人通信、投稿權益,無論所涉訴訟或程序種類為何,應符合「開拆不閱覽,監看不與聞」的精神;受刑人最在意的假釋,從過去「悛悔向上」模稜兩可的判定標準,進一步明定審查應參酌事項,甚至讓受刑人擁有陳述機會,對不予假釋、撤銷假釋、廢止假釋處分,明定受刑人可提起復審;不服復審決定,得提起行政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