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准州官亂告 不准百姓評論

(圖/本報系資料照片)
(圖/本報系資料照片)

《食品安全衛生法》第46-1條是公訴罪不能撤告,蘇貞昌院長當過律師應該知道。衛福部長陳時中的父親是著名的民法教授陳棋炎老師,他也應該知道。

既然都知道,為何還要誤導人民?因為這個政府正在塑造一種全民的心理氛圍,姑且稱為噤聲不語的寒蟬效應與歌功頌德的馬屁文化,衛福部以《食安法》告發蘇偉碩醫師就是證據。要提告是因為要拍馬屁,希望不同意見的人閉嘴,要撤告則是因為捅了婁子,要找台階下。

試想,如果不是警局明知夜間不得訊問,卻發通知要求25日晚上10點要到警局應訊,如果不是蘇醫師揚言將傳喚蔡英文當證人,我們怎會知道有位蘇醫師曾說過萊劑比搖頭丸毒250倍?

可大膽斷言蘇醫師之後一定不起訴,因為《食安法》第46-1條規定「散播有關食品安全之謠言或不實訊息,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幣100萬元以下罰金。」規範客體是「食品」,且需要該謠言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而對「食品」的定義依同法第3條第1款規定是指「供人飲食或咀嚼之產品及其原料」。請問,蘇醫師說的「萊克多巴胺」是產品?還是食品原料?明顯都不是,則犯罪客體構成要件顯不該當,根本不可能成罪。反觀,新聞局長丁怡銘公開記者會說皇家牛肉麵店用萊牛,這確實是食品,但丁怡銘不是被公務員告發,而是被網友提告,最重只是3日拘役,兩案比較,孰輕孰重,高下立判。衛福部依《食安法》有提出告發義務,竟然放丁辦蘇,明顯是官官相護、恐涉瀆職。

在今年7月仉桂美、包宗和監委調查「蘇宏達教授臉書評論故宮遭移送《社維法》散布謠言案」報告中,提到「非憑空捏造事實」、「個人意見及評論屬言論自由」、「言論不足以影響公共安寧」、「警察機關應善盡舉證責任」4項移送原則。對照目前大多數被移送案件,除非是虛偽捏造,否則多為對於公共事務所發表之意見及評價,縱使發表之用語較為尖酸刻薄或甚為負面貶抑,政府仍應有雅量、有耐心予以說明澄清,因為,這畢竟是憲法所保障之言論自由。只是,當阿中部長被逼說出「應該」是我決定,且「有選擇性提告」後,難怪網友說「只准州官放火,不准百姓點燈」。

雖然《刑法》第127條規定有濫權追訴罪,《國家賠償法》第13條也規定如果濫權追訴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經判決有罪確定,國家應負賠償責任,但鮮有賠償案例。而人民因為政府的胡亂移送及告發,卻已身心俱疲,不敢再多發一語。沒有批評的政府就沒有進步,深陷綠色恐怖網羅中的全民,是否發出怒吼,要求修法限制政府不得胡亂移送,有待全民努力。(作者為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