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是非集-蘇醫師函送偵辦只為威嚇與騷擾

公開聲言含有萊劑的「萊豬」對人體有害的醫師蘇偉碩,被衛生福利部以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函請警察機關偵辦。本件案情涉及科學證據的食品安全衛生問題,衛福部以主管機關的立場既然已認定蘇偉碩醫師構成違法,何以不檢具附證據移送檢察機關法辦?卻僅向警察機關告發?在警察機關要蘇偉碩到案說明的通知單中,載明涉案事由為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連正確法律名稱為《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都寫錯,還能期待偵辦出什麼具科學專業的食品安全衛生案情?

衛福部對外坦承,案件是他們主動函送警方的,而據函送的理由在於蘇醫師散播萊豬是毒豬的行為,已觸犯了《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來看,當是指違反該法第46條之1的規定。然而,在警方發給蘇醫師到案說明的通知書中,除了法律名稱寫錯外,也未載明究竟涉及違反了該法的哪些條文,無論未載明係因衛福部或警方的疏漏,都意味了這兩個機關都缺乏應有的法治素養。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6-1條係規定:「散播有關食品安全之謠言或不實訊息,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這條規定係去年才新增定的條文,也是民進黨為了加強打擊對其執政造成威脅的「謠言」或「不實訊息」,在許多法律中都進行新增定的條文。現在看來,民進黨為了壓制進口萊豬的反對聲量,的確很善於先「超前部署」。

蘇醫師堅信萊豬有毒,儘管或是散播所謂「不實訊息」,但是否構成「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之犯罪要件?儘管公眾誤信「萊豬有毒」而不吃萊豬,難道就因此對其發生了損害?且目前萊豬尚未進口,也未聞有廠商要進口萊豬,卻因蘇醫師的所謂「不實訊息」,導致將進口萊豬已經或即將發生商業利益上的損害。換言之,在沒有受損害或潛在受損害者的情形下,衛福部向警方的舉發並不適格。

蔡英文在10餘年前帶領民進黨反美牛美豬進口,蘇醫師還曾給他們上課認識萊劑的有毒性。然而,當年蔡英文帶領民進黨抗爭美牛進口,並公開宣稱「反毒牛」,如今不僅連萊豬和豬牛內臟都開放進口,而且可接受劑量更放寬,卻對蘇醫師一貫的主張,想要濫用法律羅織入罪,這就是粗魯的綠色新威權政權的作風。

檢察機關的法律素養高,如果蘇醫師真的已構成犯罪行為,檢察官何不基於職權主動偵辦?說穿了,衛福部若非只想用警察去威嚇騷擾蘇醫師,就是他們缺乏法治的素養。 (作者成言,台灣文字工作者) 【大華網路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