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是非集-查封託管檔案 東廠豈是浪得虛名

「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日前大動作到政治大學,查封國民黨委託給政大管理的台灣省黨部文件。促轉會在理由上當然說是依法行政,目的是擔心國民黨隱匿文件資料,導致無法將可釐清真象與促進轉型正義的文件,依法列入應開放的政治檔案。然而,政治大學認為促轉會若要調查案件,本可依申請閱覽程序調閱資料,但此要求將置促轉會的「官威」於何地?於是促轉會採取了查封的強制性手段。

令人覺得諷刺的是,國民黨將包括台灣省黨部文件系列檔案在內之資料,與政大簽訂了「黨史資料委託管理合作協議書」,由政大典藏管理與提供閱覽,使這些資料已符合法律所定屬「開放政治檔案」。促轉會為了調查案情所需,政大也請其依規定申請閱覽,但這就像是沒把促轉會看在眼裡,導致了促轉會做出了查封的行政處分。

撇開各國法治通例,僅應法院才有權下令查封人民財產不談;促轉會一旦查封了這些資料,豈不反而使原本已開放供各界閱覽的政治檔案,變成了僅屬促轉會或民進黨「限閱」。也因此,促轉會採取查封的手段違背了法律的目的,應屬過當的行為而違法。再說,促轉會八成是派出一些不具公務人員身分的臨時性「約聘人員」,前往政大執行「侵害行政」此一具有高強度的公權力行為,也使查封的合法性有待商榷。

再者,促轉會又稱他們查封政大保管的文件檔案是因為「其中可能包含促轉條例所規定應移歸為國家檔案之政治檔案。」此在《促進轉型正義條例》第18條第3項固然有「促轉會得主動調查政黨、附隨組織或黨營機構持有政治檔案之情形,並經審定後命移歸為國家檔案」之規定。然而,何謂「國家檔案」應依《檔案法》之規定,而該法第1條明定「為健全政府機關檔案管理,促進檔案開放與運用,發揮檔案功能,特制定本法。」且該法第2條第1款明定該法所稱之政府機關係「指中央及地方各級機關」、第3款規定的「國家檔案」係「指具有永久保存價值,而移歸檔案中央主管機關管理之檔案」。

由上可知,如果《促進轉型正義條例》所稱的「國家檔案」可逾越《檔案法》的規定,豈不將所謂「威權統治」時期國民黨台灣省黨部的檔案文件,視同也屬於為政府機關的檔案?那麼,所謂「黨職併公職辦理公職退休」的情形,又何以被認定是國民黨佔政府的便宜,進而還追繳已領的退休金?

促轉會本有「東廠」的盛名,在假借「追求轉型正義」之名圖謀濫權,而欲在地方縣市長選舉期間攻訐國民黨候選人事件爆發後,曾因聲名狼藉而低調了一大段時間。今年蔡英文總統得到壓倒性勝利連任成功,促轉會又開始重振聲威,「東廠」果然並非浪得虛名。 (作者成言,台灣文字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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