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是非集--北高行打了內政部一記耳光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日前對於曾雅琦等27人擔任大陸地區「社區主任助理」一職,遭內政部以違反「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處以罰鍰10萬元的行政處分案,判決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儘管內政部長徐國勇聲言要上訴,而陸委會陳明通也表達支持,但兩岸關係在台灣現行法制中並非敵對的「現狀」下,徐、陳這兩位政務官對法院的判決高調表達不服,其實恰凸顯了政治決定凌駕了依法行政的現象。

政務官是政策決定者,常任事務官則是依法行政的政策執行者,這是公務體系遵守法治的基本原理。內政部依據「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對赴大陸擔任「社區主任助理」者,做出裁處10萬元罰鍰的行政處分,此為「依法行政」層次的行政行為,並非政務官所做出的政策決定。

因此,當法院的判決認為內政部在政策執行上並未依法行政時,政務官若高調地表達不服,其若是因不了解自己的職務角色與職能,就是有靠政治力壓迫司法獨立的意圖。事實上,無論徐國勇或陳明通高調質疑法院判決所持的理由,無非都是這些主任助理們「被統戰」以致影響「國家安全」,但現行「兩岸人民關係條例」所體現的兩岸「現狀」,卻又非處於有高度國家安全疑慮的「動員戡亂時期」。

從本案涉及違反「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33條第2項的規定來看,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固然認定「社區主任助理」屬陸委會公告之大陸地區具政治性機關(構)、團體的職務,但是否亦符合陸委會「公告禁止」的職務?卻持否定的看法。也因此,法院法官甚至指出,對擔任「社區主任助理」施予罰鍰的處罰,甚至還因侵害工作選擇權而有違憲之虞。

因為,依「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33條第2項的立法理由為「影響臺灣地區之安全及安定甚鉅」,而陸委會公告禁止擔任的職務,又須以「涉及國家認同或基本忠誠度」、「對臺統戰工作」及「有妨害國家安全或利益之虞」三項原則為前提,但法官認為擔任大陸地區「社區主任助理」一職,並不至於達致上述應予禁止的理由。

簡單說,內政部認為到大陸地區擔任社區主任助理者,是對國家認同與忠誠產生「異心」,而且這些職務具有「對臺統戰工作」的作用,因而「影響臺灣地區之安全及安定甚鉅」。然而,這些據以作為裁處的法規規範,在民國93年時已然存在,但現今卻將赴大陸交流與工作採取最寬鬆的標準,認定「影響臺灣地區之安全及安定甚鉅」,顯然係以政治決定凌駕了法律的規定。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在判決中,還寫下了一段發人深省及值得讚賞的一段話:「法律的適用貴在安定,符合明確性的法律方足為人民行止的依據,各政黨對於國家定位立場既有不同,隨著政黨輪替已然為臺灣民主常態,則民眾恐因政權更迭致政策主張翻異,而陷於無所適從的窘境」。換個角度來理解,法官的意思無非也是認為,內政部的裁處是基於政治決定,而非依法行政。 (作者成言,台灣文字工作者) 【大華網路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