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走到確立「自己是誰」的歷史路口,我們必須勇敢邁出「制憲」這一步

文:蔡大榮

保守主義政治哲學家卡爾・施米特(Carl Schmitt)把憲法這個集合體細分成了「憲法」與「憲律」,憲律相對容易理解,它是憲法意志規範化後的具體存在。而所謂憲法並非具體的條文而係一種具高度政治力的存在。是將政治統一體以「國家」形式存在的一個要件,國家與憲法的關係實質上是互動的,國家是憲法因為國家是統一秩序的象徵;而憲法亦是國家因為法秩序的體系由政治力的實然轉向了應然的作用。

台灣制憲的成熟與需要

回頭來看一下台灣,台灣自解嚴由野百合運動開啟的第一次憲政時刻到如今一次又一次總和的、分散的社會運動,台灣人已經在內部問題與外部威脅當中形成了自己的想像共同體,由施米特的觀點而言政治行動的統一體必須以民族形式組成。而政治統一體必須以國家方式呈現。

而台灣走到這個歷史轉捩點,欠缺的就是一個「國家」的形式。讓台灣這個走了四百年的民族有一個具政治行動的統一體。把所謂「國家統一前」、疆界劃定、甚至中華民國憲法任何規範不周與不屬於台灣人的部分通通拿掉。讓台灣人制定一部屬於自己的憲法。才能讓這座島嶼日後大步邁進丟開中華民國的包袱。

說到此,相信很多人都有一個疑問——「那為何需要透過『制憲』來確認?」這道理必須先回到修憲權與制憲權的差異,修憲權僅是法規範體系下的一種權利,它逃脫不開以中華民國憲法為基底的修改程序與限制,如複雜且困難的修憲門檻,說到底修憲仍然是一個法律的事情。

而制憲權則是脫離法規範的存在甚至是法規範存在的基礎,因為在一個法治國當中沒有制憲權就不會有憲法更遑論其下位階的法律與命令。因此其並非規範科學可以加以解釋的,必須以政治的經驗法則去判斷,總而言之,它是使法規範存有的、帶有政治性的一項權利。

兩者相較之下,可以發現其實有所謂差異,修憲權始終被包裹在制憲權意志下而成的法規範當中,因此就施米特的觀點,修憲是不容觸及到政治性的決定,不能破壞它作為一個整體而享有的同一性與延續性。例如我們不能把一個資本主義國家經由修憲成為一個社會主義國家一樣。而台灣憲政史上也出現過大法官以護憲者之姿以〈釋字499號解釋〉擋下了國大自肥案相關實例。

制憲的兩大利益

那制憲有什麼樣的好處呢?其實有兩個,第一個是解決這部「拖延性的憲法」。施米特對威瑪憲法有諸多批評其中一點就是拖延性憲法,以拖延的方式去掩飾那些無法達成共識的立場,延宕了憲法應當決定政治性決定的制憲任務。

而中華民國憲法其實具有諸多條文有相同的情形。例如在「基本國策」當中充滿了左右思想曖昧不清的觀點。甚至憲法第15條的工作權與生存權就是當時左翼制憲代表爭取而來的。這裡不評價左派與右派的觀點,回過頭來看這部憲法我們可以發現他充滿了左右的矛盾。

中華民國宣稱自己是資本主義國家卻在不少條文當中看見了社會主義的色彩。不僅被自由主義者批評其中的不純正更是被社會主義者批評孫文思想就是東拼西湊的拼裝車,一部由中國強迫進口帶著台灣人走向未知的拼裝車。因此制憲的任務其一就是要解決中華民國在左右思想上的曖昧不清,讓台灣走出一條確立的政治道路。

其二的好處就是「確立主權」,從本文開始就提到了施米特認為國家與憲法的關係就是統一法秩序的互動關係的概念。台灣人當前已經具有一個政治統一體的客觀事實了,但缺乏一個主觀的確立。因此我們至今在從事非主權議題時總會碰壁,因為在主權確立前,「相忍為國」好像成了社會上重複使用的機械公式。使得很多議題無法獲得有效的伸張。

鄭南榕在〈全面展開「建國運動」〉一文中就說過:「不論政治民主化運動或其他社會運動必然都無法與『國家認同』的問題分離」,因此我認為唯有把主權確立好了台灣才能好好地去把每個運動拿出來好好討論與發展。

結論與展望

台灣當前已經走到了一個確立自己是誰的歷史路口了,我們必須勇敢地邁出這一步,但在本文的最後要提醒各位,制憲不是靜態的體現而是動態的流動。在路口抉擇完後仍要繼續前行。我們不能忘記班乃迪克在《想像的共同體》當中所言「民族被想像為一個共同體,因為儘管在每個民族內部可能存在普遍的不平等與剝削,民族總是被設想為一種深刻的、平等的同志愛。」

制憲只是一個開始,台灣人在制憲後、確認後要開始對反剝削爭平等做鬥爭,去完善整個社會制度與互動。但這些美好的抗爭藍圖仍不能忘記我們當前必須以制憲作為最基礎也最重要的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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