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欄】法不上司法者?

佳和集團董事長翁茂鍾,因有27本詳述與司法人員往來之記錄,致被稱為現代版的百官行述,也促使司法院與法務部為行政調查,並分別做出報告。惟因查無證據、或無對價關係、抑或罹於時效等,將被移送監察院者並不多,這到底是法律制度的障礙,抑或又是自我保護的結果?

司法人員收受私人利益或接受招待等,最重的處罰,不外是貪污治罪條例的公務員受賄罪。惟如法官收受利益時,若非承審相對人正繫屬於法院的案件,致非屬其職務行為,就很難落入受賄罪的處罰範疇。而即便是屬自己承審的案件,但對於所收受利益與其職務行為間,如接受招待或高級襯衫等,在司法實務缺乏客觀標準及罪疑惟輕下,是否具有對價關係,恐又會是一大疑問。故在刑事司法,因強調罪刑法定、證據裁判等原則,要以貪污罪來對司法人員的不當往來為究責,似乎有極大的難度,最終就只能為行政懲戒。

而在去年7月17日,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改制成懲戒法院之同時,其下專門審理檢察官、法官懲戒案件的職務法庭,除由原先一審一級改成一級二審外,為了避免自己人審自己人的指摘,就於第一審的職務法庭加入參審員來組成合議庭。只是目前十二位參審員的選出,雖是開放由各方推薦,但最終還是由司法院法官遴選委員會來遴選,先不論是否具有恣意與專斷性,卻已與參審員的選出必須隨機、普遍、多元原則,有所抵觸。

參審亦難擺脫官官相護嫌疑

又在遇有法官、檢察官懲戒案件時,須由十二位參審員,抽選出兩位來與法官組成合議庭,且其也與法官有完全相同的審判權限,看似實現司法民主化。惟參審員僅兩位,專職法官卻有三位,則在職務法庭的評議,並無特別規定,致仍採取過半決的情況下,就算不論法律專業的優勢,光以人數來看,能否擺脫官官相護的質疑,也得打個大問號。

更值關注的是,目前對公務員的懲戒時效,最長僅為十年,且根據公務員懲戒法第20條第1項,此期間是從行為終了時,到繫屬於懲戒法院之日為止來計算。但在司法者有所不法,只要仍在其位,於其熟稔法律操作與技巧,甚且可動用影響力為掩蔽下,實很難被察覺,往往得等到其退休或卸任,而無實質影響力時,這些行為才會被曝光,但於此時,就可能已逾越了懲戒時效。尤其現行公務員懲戒法,並無時效中斷或停止的規定,如這次司法院、法務部超過一年的調查,也在無形中促成時效的完成,致凸顯制度的不合理之處。

也因此,對於此次涉及頗眾的司法弊端,最終會受到真正懲處者,想當然爾,不會太多。這除了有法律適用障礙、時效、事實等因素外,自也無法排除司法體系,在有意、無意間的自我保護。只是唯一可以調查司法者不法者,目前僅剩下監察院,但撇開是否隨時有被廢除之風險不談,在其法定職權極為有限,僅能糾正與彈劾下,是否能撼動已病入膏肓的司法,也是個疑問。法律難及司法者不法的問題,肯定會繼續存在。

在這幾年來,司法院所公布人民對司法信任或滿意度的調查,都超過六成,致成為司法院宣揚的重要成績。只是如此的滿意度,先不論與人民的實際感受有無差距,也不管有無機構效應,但只要類如此次的調查報告一出,大眾對司法的信任,肯定又跌到谷底。


目前對公務員的懲戒時效,最長僅為十年,且根據公務員懲戒法第20條第1項,此期間是從行為終了時,到繫屬於懲戒法院之日為止來計算。但在司法者因其熟稔法律操作與技巧,往往得等到其退休或卸任,行為才會被曝光。示意圖/監委高涌誠,擷自監察院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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