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文】我的申辯:被查水表記實

本屆總統/立委大選期間,有些臉書作家貼文出現觸犯法律條文而遭到「查水表」,這是台灣史無前例的現象。筆者平時粗心大意並且缺乏法律素養,因而也遭到官司纏身,苦不堪言。底下記錄個人不幸事蹟。我只能責怪自己年邁糊塗,絕不怨天尤人。更希望讀者以我為戒,切忌重蹈我的覆轍。
大約一個多月前,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寄給我一份起訴書(編號90度選偵字第54號22109106480敏股)。不久後,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庭法官寄來傳票,要求我於本月7月13日下午前往就審。本人一向奉公守法,將會準時出席。現在我想預先釐清一些盲點,作為答辯時的備忘錄,以免屆時我在法庭上過度緊張而語無倫次,同時也懇請法官先生預先垂聽與指教。

意圖使誰不當選?

前述檢察官寄給我起訴書中,指陳我的〈犯罪事實〉是:「陳明秋、黃乃徽、蔡百銓、許文仁均明知張翰天係中華民國第10屆立法委員選舉候選人,意圖……使張翰天不當選」。起訴書末尾指稱我們已經觸犯刑法與選舉罷免法,將會判刑入獄或者易科罰金。

我想要說明,就我個人而言,指控我「意圖使張翰天不當選」不符合事實。因為陳明秋臉書貼文並未指出張翰天的大名,我自始就不知道有「張翰天」這個人。我與張翰天互不認識,與他無冤無仇,毫無利害關係,不知道我有何理由「意圖使一個與我不相關的陌生人不當選」?

當我收到檢察官的這份起訴書之時,我正在準備前往台北市立和平醫院接受重大外科手術;而手術完畢出院之後,我的意識又不大清楚。因此,我一直再也找不到這份起訴書,但是我相信法院應保有起訴書原件。

查水表:事情緣由

最早是2020年一月初彰化地檢署寄給我刑事傳票,要我於1月9日前往彰化地檢署報到,原因是我觸犯選舉罷免法。原本我以為是因為批判蔡英文總統太過火,才會遭到傳訊。這是我冤枉了蔡總統,深感歉疚,請求總統原諒。

當天我聽了檢檢察官的解釋,才知道我會被傳訊,乃是因為我轉傳陳明秋臉書主文裡的一段文字「彰化縣東區里長收受新台幣10萬元工作費」。而這些里長推派三位代表到彰化當地警察局報案,控告陳明秋誹謗,檢調單位才被迫接下這個案子處理。

陳明秋該文指控彰化東區某立委候選人賄選,送給每位里長10萬元,要求他們替他買票。但是陳明秋未指出究竟是哪位立委候選人,姓名是甚麼。他的貼文捕風抓影,未指出具體證據。而我也不認識陳明秋本人,沒有義務替他背書(事後我查閱陳明秋臉書資料,才發現他是台獨人士)。

檢察官告訴我說,本來該立委候選人(張翰天)聲勢很高,因為陳明秋的貼文而一蹶不振(當時檢察官應該提到張翰天三個字,但是這是我第一次聽到這個名字而未留下深刻印象)。我向檢察官解釋說明,我絕對想像不到陳明秋臉書貼文竟然會使該候選人聲勢大降,我深感歉疚,同時祝福立委該候選人高票當選。我好奇請問檢察官該候選人是哪個黨籍,檢察官說國民黨籍。我的心態是超越藍綠,絕對沒有政黨意識作祟。

檢察官問我有沒有預先查明陳明秋指控行賄的貼文內容是否屬實,我答說沒有,這是我的缺失。其實陳明秋貼文既未指出該候選人姓名,也未指出他向哪些里長行賄的具體證據(人事時地物),可謂無的放矢。我即使想要查證,也將不知道應該從何處著手。

而我為什麼會轉貼陳明秋的那部分文章?我只能責怪當時我老眼昏花,糊里糊塗,神智薄弱。我同時深感驚訝。我相信以台灣當前時空背景,候選人根本不敢也不可能以這種粗糙手法行賄,現在居然有陳明秋公然指控別人向里長行賄而未提出任何證據。我轉貼陳明秋的貼文,意在表示我的驚愕,不料竟被解讀為替陳明秋宣傳,這是我始料所未及的。而在另一方面,我住在新北市,彰化縣立委選情根本與我無關。我完全是處在狀況外,對於誰會當選或沒當選立委,我完全沒有興趣 (由於先祖父是鹿港人,我才會留意有關彰化東區的貼文)。

缺乏法律知識與素養的下場
最後,我會轉貼陳明秋部分貼文,更是因為我缺乏法律知識與素養,對於可能觸犯法律條文的事情完全缺乏警覺性。臉書在台灣是個新興產物與現象,許多人誤觸法網而不自知,等到遭到官方檢舉(查水表)就已經懊悔不及了。這種事態(查水表)是台灣歷史上第一遭,史無前例,敬請法官體恤民情,多多寬容。

我根本就不認識彰化立委候選人張翰天,原本也不認識臉書版主陳明秋。我與他們毫無恩怨或交情,根本沒有「意圖使某人(我根本沒聽過大名的張翰天)不當選」,敬請法官明察秋毫與大發慈悲。(2020/7/8)


專文屬作者個人意見,文責歸屬作者,本報提供意見交流平台,不代表本報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