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沒過,能拿資遣費嗎?小心別讓這「4大職場陷阱」 損害你的權益

寫簡歷、投履歷、面試,通過求職各式關卡後,終於要簽約上工!但,找到工作後,攸關勞雇雙方權利義務的勞動契約,就是職場上「明定」的遊戲規則,勞工應注意契約的這些細節,以免未來發生糾紛時,領不到資遣費,讓自身權益受損。

陷阱一:事先於契約中「規範」放棄資遣費的條件

有部分僱主事先會在契約內規範,「懷孕、生子要自動離職,並放棄資遣費」,設立諸多先決要件,後加註「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勞工不得向雇主請求加發預告期間工資及資遣費」。

對此,勞動部表示,參照台北地院92年勞訴字第155號判決:「勞雇雙方不得事先約定拋棄資遣費或預告期間工資之請求權,如事先拋棄,因違反勞基法關於資遣費及預告期間工資之最低工資保障規定,應屬無效」。

勞動部說明,簽約當下約定放棄資遣費,此時勞工對雇主的資遣費請求權「還沒有發生」,無法預先拋棄,因此事先拋棄資遣費的約定無效。不過,勞工被資遣後,可自願放棄資遣費的請求權。

陷阱二:三個月「試用期」沒過

求職時常見公司提出「試用期三個月」要求,期間公司會訂定標準,評量新進員工合適性。若試用期滿,公司請不適任的員工走人,依法還是要給資遣費。

勞動部說明,試用期契約與定期契約是不同概念,定期契約要嚴格符合勞基法第9條規定,只有臨時、短期、季節性或特定工作,才可以簽定期契約,如果屬固定且有連續性的工作,只能簽不定期契約。試用期勞工的工作內容,是屬公司經常性業務衍生的繼續性工作,認定屬於「不定期契約」,因此雇主終止契約時,仍應依勞基法規定,給予勞工資遣費,相關資遣程序也要依勞基法規範。

陷阱三:派遣性質工作、一年簽一約的約聘工

「派遣工」也有資遣費

許多公司為了節省人力成本,或填補員工因生病、懷孕、育嬰假等短期需求,找來派遣勞工,短暫填補空缺。依勞動部統計,台灣2019年派遣勞工共計超過81萬人,人數還連年增加。

立法院去年通過勞基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明定派遣事業單位與派遣勞工訂定的勞動契約,應為「不定期契約」。言下之意,認定人力派遣是派遣公司經常性業務,不得為配合客戶需求,而與勞工簽訂定期契約,若派遣工與派遣公司簽訂「一年期的定期契約」,在法律上仍是「不定期契約」,因此,員工非自願離職,還是可以請求認定為「不定期契約」,並依此請求資遣費。

除政府約聘人員 一般約聘員工「可能」可以拿資遣費

依勞基法第18條規定,如果勞工是因為契約到期,「期滿離職」的話,雇主就不需要給資遣費。

不過,並非所有勞動契約都可簽「定期契約」,依照勞基法第9條,只有臨時、短期、季節性或特定工作可以簽定期契約,如果有固定且有連續性的工作,應簽不定期契約。例如:清潔工、選舉臨時助選員等,才屬於可簽訂「定期契約」範疇。

有部分雇主會濫用「定期契約」,以一年一聘、分好幾年聘用的方式,將正規勞工的不定期契約,拆成有季節性的定期契約。勞工只要能向法院舉證,自己雖為公司約聘員工,但工作內容、工作條件與公司內「正規」員工沒有差別,也沒有定期性,就有可能討回屬於自己的資遣費。

勞動契約期滿繼續工作超過90

此外,勞工即使與雇主簽訂定期契約,於定期契約屆滿後,勞工仍繼續工作,而雇主不表示反對,或雖另訂新約,但前後勞動契約的工作期間超過90天、前後契約間斷期間未超過30日者,依勞基法規定,仍視為不定期契約。

陷阱四:遇公司惡意倒閉時..

為保障勞工經濟生活,勞基法第28條定有「積欠工資墊償基金」制度,萬一勞工遇到公司倒閉、宣告破產而有積欠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情況時,可以向勞保局申請由該基金先行墊付,再由勞保局向雇主追償,就是「積欠工資墊償」制度。

不過,時代力量立委王婉諭於立法院質詢時指出,日前號稱全台最大女性健身中心「輕適能」惡意倒閉案,同一負責人名下有10多家公司都名為「輕適能」,員工非自願離職證明文件,印章蓋的,並非當初簽訂勞動契約的公司,導致工資墊償無法通過申請。例如,簽訂勞動契約是「輕適能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但離職證明文件上蓋的章,卻是「輕適能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或有,員工勞動契約在輕適能旗下多家子公司轉換,卻遭認定是「到新公司任職」,因此請求工資墊償時,就職起算時間卻有爭議。

勞動部解釋,依照勞基法第57條,勞工工作年資以「服務同一事業者」為限。

因此,員工一但遇到,雇主同一人,卻被轉換到期下其他公司,若「新公司」的雇主不承認,年資恐不保,無法向勞動部請求實際任職期限的資遣費墊償。例如:任職三年,最後一個月卻轉換到新公司,也只能申請一個月的資遣費墊償。

被資遣該怎麼辦?

什麼是「資遣費」?資遣就是雇主依照勞動基準法規定,與員工終止勞動契約時,雇主應給付資遣費給勞工。需注意的是,只有勞工在非自願離職的狀況下,才能拿到資遣費,若勞工自己離職、因重大疏失遭解僱,或是定期契約屆滿而終止契約,雇主就無需給付資遣費。

被資遣能請求什麼權益?雇主依法須在終止契約的「預告期」間,提前告知員工,並給予每週兩天的有薪謀職假。依勞基法,任職超過3個月未滿1年者,須提前10日預告;任職超過1年未滿3年者,須提前20日預告;任職超過3年者,須提前30日預告。如果沒有依照預告天數規定給予預告期間而終止契約,則必須給付相應天數的工資。

資遣費怎麼算?

據勞退新制:「年資」與「平均」工資是關鍵

-工作滿一年以上者,基本算式:(年資×0.5)×平均工資。最多可領6個月,未滿一年則依比例計算。

-平均工資:(資遣發生前6個月薪資加總)÷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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