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州警執法須開隨身攝像機 墨菲簽字

新州州長墨菲24日簽署兩項法案,要求全州警察必須配備隨身攝像機,執法時需告知居民已開啟攝像,在醫院、學校、宗教場所以及當事人要求的情況下可關閉,所有錄影必須保存至少180天。

州警工會(State Troopers Fraternal Organization)對州長簽署法案叫好,稱此舉有助於提高警方的專業度,錄影可作為相關訴訟的重要證據。

墨菲此前部分否決S-1163法案,該法案希望為地方、郡和州警採購和配備隨身攝像機,經費來自民事沒收(forfeiture)款項。然而目前沒收款項僅不到200萬元,遠遠不夠5500萬元的既定費用,無法完成提案中的目標。

法案發起者之一、州參議員Shirley K. Turner表示,採購和隨身攝像機的日常開支雖然不菲,但長期來看依然能夠節省納稅人的錢,因為錄影作為法庭證據,未來將有助於政府擺脫大量的執法相關訴訟。

約翰傑刑事司法學院(John Jay College of Criminal Justice)副教授Eric Piza指,很多人以為攝像機是主要開銷,但其實關鍵是巨量視頻的儲存、調閱開支。

為解決這一難題,墨菲當日還簽署一項行政令,創立一個14人組成的顧問委員會,為政府指導相關技術和花費。

根據檢察長辦公室(Attorney General's Office)報告,新州目前超過半數的地方巡警無配備隨身攝像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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