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智障礙者的愛與被愛:在健全主義保護傘下,漠視生而為人的性權?

文:鄭佳吟、吳艾雯、王英燕、李華玲(吳艾雯為嘉義基督教醫院再耕園社工督導,其他三位為再耕園就服員)

40歲的菲菲喜歡上25歲的阿光,阿光每天用LINE關心問候、在節日送禮請客,甚至一同出遊、甜蜜餵食,種種貼心的舉動與氛圍,讓菲菲即便受到雙方父母的反對,仍認為這是兩人相愛的證明。直到有天……菲菲發現這份專屬溫柔,原來小婷同樣享有,而且阿光還會與小婷分享一切日常瑣事。感到心碎的菲菲傳了「我要殺了你」訊息給阿光,同時當面警告小婷不准向主管們亂說話。後來的阿光、小婷因為害怕而決定相互遠離,也刪除了所有互動訊息,深怕家人得知。菲菲則因情緒崩潰,這事才在庇護工場裡曝光,三角習題的共同點為三人皆是庇護工場的身心障礙庇護性員工。

不論是否為身心障礙者(以下簡稱身障者),人們終其一生為何都在追求幸福?為什麼會有想談戀愛的想法或衝動?因為愛,源於本能的愛。針對追求幸福的心理動力,佛洛伊德曾提出愛欲本能與死亡本能(劉燁,2019),以性本能為核心探究的愛欲本能,即能解釋人們受到享樂原則支配,追求欲望的滿足,舉凡,排隊美食、電商活動盛行的狂歡購物節、各式當道的交友軟體等,日常生活中充滿著潛在促發愛欲本能的因子。

除了本能論點,心理學家艾瑞克森(Eric H. Erickson)提出人生心理社會階段(1997/2000),將人生分為八個階段:嬰兒期、幼兒期、學前期、學齡期、青少年期、成年前期、成年期、老年期,每一階段都會受到個人心理、社會文化的影響,並伴隨著階段性任務、衝突,每一前階段的處理與決定,將影響到下一階段面對任務的能力。

阿光正是處於成年前期的「愛人與被愛」,這個階段面臨解決親密與孤獨間的衝突,期待藉由建立關係帶來的愉悅與歸屬感,義無反顧地追求理想中的怦然心動。年屆成年期的菲菲,本應專注於發展家庭關係、社會責任,卻受限於前一階段自身狀態、家庭環境、社交圈的封閉等因素交互影響,致未能順利達成生涯任務,從而反覆尋求親密關係的慰藉。帶著渴望的兩人在庇護工場裡相遇,因工作過程的接觸加深了心中的悸動,透過一步步的彼此試探,交織成曖昧、浪漫、失戀、疏離等樣貌。

他們都告訴我,什麼是可以或不可以做的,但都沒有告訴我,為什麼?

世界性健康學會(WAS)在1999年通過《性權宣言》,揭露出性權的範疇包含性平等權、性隱私權、性教育權,性自主權、身體完整權、生育自由權等11項權利。2014年,立法院公布並生效《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將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CRPD)於台灣合法化。由社會模式邁向人權模式的CRPD,直指身障者理應享有如他人平等權利,如CRPD第17條的性自主權、第23條的家庭權與生育權,這些泛指性與生殖相關的權利,亦與《性權宣言》互相呼應,更是強調性權乃是人權不可或缺的一環。

然而,面對心智障礙者的戀愛、結婚、生育等議題,大眾更容易陷入健全主義思維的窠臼,往往打著欲加以賦權、增能的口號,卻又以一句「為他們好」而認定障礙者的「決定」是帶有風險、角色不適任與無法承擔責任,亦須接受常人進一步評估與規劃,甚至剝奪任何親密關係建立的機會與權利,一如在菲菲情緒潰堤後,緊接的是各種角色因價值觀迥異出現相互抗衡。

庇護工場就服員與就服員督導的出現,係代表著以輔導為核心的助人者及評估就業適切性的雇主身分之雙元角色。於輔導角色上,協助釐清事件脈絡、分析關係糾葛,提供庇護員工人際互動與性別教育課程,並與家長進行個別晤談、討論障礙者交友議題;於雇主身份則負有預防風險之責,訂定關於當情緒化事件造成職場人心恐慌,進而影響他人或自身工作執行之示警界線,多會要求其視身心狀況回診用藥、休養調適,倘若仍反覆出現相同情形,解僱與轉銜也成為最後手段之一。

後來知情的父母呢?就如一般在升學過程中孩童的家長,擔心其對身體自主權界線未劃清、性知識與避孕觀念的不足,也對交往對象的背景產生疑慮;更甚者,如子女已進入職場的身障者家長,處在多重的困境抉擇及擔憂中,一方面憂心子女喪失工作機會無法再回歸至職場,應要求而遵守規範,另一方面苦惱於無法清楚確認子女是否具獨立生活能力、能否意識與承擔作為父職/母職角色責任,甚或顧慮著子女不穩定的障礙狀態、生育基因遺傳等衍生家庭照顧問題,進而影響子女手足關係抑或成為社會的照顧負荷。

如同阿光的父母,面對心智障礙子女的感情領域時,多顯得保守且排斥碰觸,卻未嘗試將背後如此掛心的隱憂與子女溝通,反而是直接以阻斷雙方任何聯繫管道、不定時抽檢手機訊息等強制性方式,壓抑著愛與被愛的欲求,未料錯過一次又一次彼此同理接納的機會。

我知道你們的擔心,但能否讓我保留一點屬於自己的空間。

事件曝光前後,唯一不變的是菲菲及阿光對於父母的防衛機轉,他們不斷感受到,每日交通接送、報備時間安排、詢問假日聚餐或出遊對象、查看LINE的聊天訊息等,父母以關心之名作為掌控子女交友狀況的手段,並在無意間侵犯隱私;因此他們拒絕透漏對方任何資訊、聊天後刪除所有訊息,即便與父母閒聊亦閉口不談,親子關係如同諜對諜,時而因親權越界而有衝突,甚至冷漠、疏遠。

親權的行使與隱私權的捍衛,孰重孰輕?在就服員、家長、庇護員工的三方晤談裡,就服員作為雙方的溝通橋樑,同理家長的保護、庇護員工的抗拒,盡可能避免相互指責、評價等負向情境,嘗試從行為與隱含企望中為彼此謀求共識。

晤談後,家長仍焦急孩子的防備心,就服員則以陪同拓展交友圈為建議,如鼓勵參加社區活動、培養興趣、志工服務、社團活動等,透過各式交友情境演練、建立交友公約、放手嘗試,陪伴孩子漸進式地覺察性別交往議題,使雙方由排斥的心態轉變為相互傾聽、協商,藉此鬆開彼此高張的情緒狀態。事件在三人的情緒平穩後和平落幕了,卻掠過助人者心湖激起陣陣漣漪,帶領助人者反思身障者建立親密關係的處處受限與庇護性就業的服務界線。

重新凝視事件進展,卸下所謂常人的有色目光,原來每一參與其中的角色皆身陷於標籤裡掙扎, 無論是自我標籤抑或是受他人貼標籤,此標籤效應帶來了行為的烙印,加深關於定義應該、不應該的力道,猶如家長負有執行親權、監督之責,就服員/督導站在輔導與職場秩序維護之立場,各以所屬角色優越、權威之姿,將「角色標籤」與「內在價值」透過言語、行為與日常表現,移轉至障礙者身上。而角色於內在過程中不斷進行行為的修正及價值觀的轉換,卻忽略標籤本身的形成除了受個體間影響,更受整體社會制度的操縱、制約,建構起身份別的特定意象。

然,社會環境又該如何回應心智障礙者追求幸福的可能性?抑或在健全主義傘下漠視生而為人的性權?種種決策是否合乎人權的行使,則值得社會大眾深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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