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IT修法添活水 開發型投資畫紅線

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本周四審查行政院《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修正草案。(本報資料照片)
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本周四審查行政院《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修正草案。(本報資料照片)

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本周四審查行政院《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修正草案,要允許擴大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REIT)架構,採基金與信託雙軌並行,為不動產、公共建設添活水。但為保障大眾投資人權益,法規也針對開發型不動產投資畫出紅線。

這次審查也會併案立委郭國文與林楚茵版本,合計行政院共有三版草案。郭版要求需視開發者是否已依不動產興建計畫及財務計畫控管,再評估是否有可預期、穩定的財務回收等;林版則著重不得投資可居住使用的住宅。

據政院版修正法規,REIT可以投資已有穩定收入的不動產及不動產相關權益、開發型不動產及不動產相關權利。像是商業辦公大樓、觀光飯店、百貨公司、物流倉儲、數據中心大樓、醫療保健大樓、長照服務區、風力發電與太陽能發電廠等。

但為了避免動用基金後遲不開工,規範REIT投資開發型的不動產,或不動產相關權利,須取得建造執照後才能動用基金。此外,募集型的不動產若要投資開發型不動產,僅限都更危老、促參公共建設及中央核准建設,且開發型不動產佔淨值比率不可超過30%;若是私募型的專業投資人,比率則由金管會另行規定。

為了避免開發型不動產業者獲得政府投資與保證收益後,利用基金籌措大筆資金,自身則僅出少少資金,造成道德風險,法規也明訂,REIT不能投資政府、公股出資占20%以上的事業,或者政府直接或間接控制持股10%事業。惟不含促參非自償部分補貼或者所需貸款利息或按營運績效給予的補貼、不動產參與都市更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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