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人自主權利法明年將上路,未來每個人都有「拒絕醫療權」!

前年公布的《病人自主權利法》(簡稱:《病主法》)將於108年1月6日正式實施,衛福部於前日(5號)公告了施行細則草案,為明年上路提前做了準備。而《病主法》上路後台灣也將成為亞洲第一個保障病人臨終生命尊嚴的國家。

 

在此法實施前,民國89年實施的《安寧緩和醫療條例》中有提到「經醫師判定,罹患之疾病無法治癒,且病程近期內進展至死亡已屬不可避免之末期病人,在臨終時得以選擇不接受心肺復甦術(CPR)」,但保障範圍僅限於末期病人,透過本人或家屬簽署「預立安寧緩和醫療暨維生醫療抉擇意願書」來保障病人善終權利,但實務上簽署者多為家屬而非本人,並沒有全面保障到病人的知情、選擇與決策權。

 

而明年即將上路的《病主法》則允許「任何人」在意識清醒的情況下透過「預立醫療照護諮商」事先立下書面的「預立醫療決定」。當未來處於病症末期、不可逆轉的昏迷狀態、永久植物人狀態、極重度失智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病人疾病狀況時,病人得以行使「拒絕醫療權」,像是不施行心肺復甦術等維持生命治療,或鼻胃管灌食等人工營養及流體餵養等,進一步保障了病人自主善終的權利。

 

衛福部於前日(5)公佈之五大施行細則如下:

 

(一)明定預立醫療決定之意願人範圍,及無完全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之自主權及其限制,同時釐清醫療委任代理人之相關事項。

 

(二)明定本法之臨床醫療決定同意係以「病人同意為主,關係人同意為輔」之原則,及確認預立醫療決定書掃描電子檔之法律效力及變更之行政程序。

 

(三)明定意願人之臨床書面決定與預立醫療決定不同時之處理原則。

 

(四)明定末期病人、不可逆轉昏迷狀況、永久植物人狀態及極重度失智之判定基準。

 

(五)明定醫療機構或醫師不施行病人預立醫療決定時之轉診協助責任。

 

(圖片來源:pixabay)